广州将推租房新规:可提取公积金付租金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

[综合] 时间:2024-04-29 18:45: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05次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报道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听取《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说明。广州草案规定,将推积金金人均使积出租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租房否则出租人将面临5000元至30000元的新规罚款。此外,可提草案还提出,付租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的用面于㎡权利,并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得少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说明。草案规定,出租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否则出租人将面临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此外,草案还提出,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草案显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草案还特别提出,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据悉,现行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自2005年起实施,但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出现需求不断上升、新的租赁形式不断涌现等情况,且房屋租赁备案率低,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对此,草案建立了多渠道房屋租赁备案模式。一方面,扩大备案受理点的范围,增加了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等备案受理点;另一方面亦创立了备案受理点与互联网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备案模式。此外,还明确规定对于住建部门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出租人可以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对于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出租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对自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罚款。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为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厨房阳台等空间不得租住

  据了解,受旧城区改造、房价提高、市场需求推动等因素的影响,“群租房”“时租房”“日租房”在广州有抬头蔓延之势,并以“房中房”“床位房”“时租日租房”“胶囊公寓”“太空舱”等形式单一或混合存在。这些“群租房”的出现,不仅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带来了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然而,现行法规对新的租赁形式却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

  草案对这一空白进行了规定。草案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出租人,即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将厨房、阳台等空间出租的,将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关于出租人的义务,草案还规定,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视频监控、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的,出租人将面临来自公安机关所处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也特别说明,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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