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坦言,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在发布会上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她说,该条款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page]
发布会现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设计商标不可打擦边球 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并不少见。 近三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在该类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 宋鱼水表示,欺骗性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使商标发挥应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 她说,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无异于自毁长城。反之,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做出预判,并进行调整,主动避让,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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