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擅自变卖已查封水稻 因拒执罪获刑6个月

[休闲] 时间:2024-05-06 02:25: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45次

原标题:“老赖”擅自变卖已查封水稻 因拒执罪获刑6个月

东北网10月22日讯 (记者 佘雨桐) 樊某某欠银行借款迟迟不还,老赖还擅自将查封的擅自20000千克水稻变卖,所得水稻款没有偿还欠款,变卖而是已查月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花销。21日,封水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稻因裁定罪一案。拒执

公开宣判现场。罪获

2019年4月29日某银行起诉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老赖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判决被告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06700元,擅自利息9391.60元。变卖一审判决生效后,已查月被告人樊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封水给付义务。某银行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执行,稻因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拒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樊某某所有的水稻20000千克,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一个月后,樊某某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的20000千克水稻变卖,所得水稻款35000元,没有偿还欠款,而是将35000元水稻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花销。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10月21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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