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发布风险提示:别让养老变“坑老” 警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探索] 时间:2024-04-17 20:36: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2次

  原标题:云南省民政厅发布风险提示:别让养老变“坑老” 警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以房养老,坑老每月坐收高额利息;办理各种预付卡、云南养老域非贵宾卡享受养老服务却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场地……一批形式多样并打着养老名义的省民非法集资陷阱瞄准了老年人。日前,政厅资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发布风险法集提示,提醒老年人擦亮眼,提示惕养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别让变劝阻身边的老服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坑老养老钱。

  以高额利息分红为饵吸纳资金

  省民政厅提醒,云南养老域非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省民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政厅资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发布风险法集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提示惕养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别让变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

  省民政厅提醒广大老年人和其亲属注意,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民政厅提醒,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请老年朋友警惕“保本保息”“低投入高收益”“高返利投资或消费”的诱导宣传。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记者 闵楠)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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