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百科] 时间:2024-05-04 01:47: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27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7月3日,外汇外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试点) 》的局北京外金融机构集中通知。《通知》称,汇管和房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理部服务实体经济,地方地产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府资金制定本规定。融资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平台是企业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参跨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司本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跨境一项或多项业务。

  据了解,运营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外币跨境贸易业务量日益增多,局北京外金融机构集中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度往往存在诸多不便,成为企业运营发展的“痛点“,企业亟需对境内外资金进行统筹运营管理。

  一位大行相关业务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各有独立的业务规则,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可以综合人民币、外币资金池政策的优势,并在额度计算、意愿购汇、委贷账户框架等方面进行优化,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使用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政策和工具,有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划转与使用效率,提升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水平。

  一位跨国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可以允许主办企业在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赋予企业更多资金汇兑自主权,灵活管理汇率风险;同时,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境内外成员企业间的资金调拨,提升内部资金管理效率。

  《通知》明确,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谁能参与?

  《通知》表示,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一是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是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是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是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7 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2 亿元人民币。

  不过,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可以降低门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3.5 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 1 亿元人民币。

  同时,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 类(含)以上;二是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此外,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

  如何监督?

  《通知》称,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具体来看,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 RCPMIS报送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两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同时,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是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是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作者:唐婧 )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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