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立案处罚“双打”案件347宗 罚没款4045万余元

[时尚] 时间:2024-04-30 01:39: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41次

原标题:儋州立案处罚“双打”案件347宗 罚没款4045万余元

新海南客户端、双打南海网、儋州南国都市报10月29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10月29日,立案记者从2021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处罚今年以来,案件儋州市“双打”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宗罚截至目前,没款全市共立案处罚“双打”案件347宗,双打罚没款4045万余元。儋州

2021年儋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立案

据介绍,处罚今年以来,案件儋州市“双打”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宗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没款履职尽责,双打全市“双打”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儋州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双打”案件310宗,烟草部门立案处罚30宗,综合执法部门立案处罚7宗;全市共立案处罚“双打”案件347宗,罚没款4045万余元。其中,儋州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宗,其中食品14宗,药品1宗,商标侵权1宗。烟草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烟刑事案件2宗。

假冒商标销售 儋州一商行被罚5000元

儋州那大琼梅日杂商行(王某某)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6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39564元。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今年4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36瓶“贵州茅台酒”,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销售不合格豆芽 儋州一摊贩被罚款21600元

2020年12月1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那大乐民农贸市场罗某某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发现豆芽在生产过程中存在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某某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4-氯苯氧乙酸钠是中枢神经兴奋药甲氯芬酯的中间体,原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国内商品名为防落素、保果灵。4-氯苯氧乙酸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坐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标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某某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经调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绿豆芽均为当事人自行培育,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今年3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600元。(李绍远)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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