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通过决议案委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休闲] 时间:2024-04-29 23:09: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88次
香港特区立法会15日举行大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3月16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15日通过决议案,立法同意委任祈显义为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过决官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表示,议案这些具声望的委任顶尖海外法官加入终审法院作为非常任法官,彰显《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区司法机构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终审并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法院非常高度信心,亦让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任法这些杰出且具丰富司法经验的立法海外法官将继续是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  政务司司长陈国基当天在立法会会议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香港终审法院的过决官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时说,关于是议案次任命,推荐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委任任命祈显义先生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终审任期三年。法院非常祈显义先生地位崇高、任法声誉卓著。立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于澳洲司法制度中最高级别的澳洲高等法院出任法官,至二○二二年十月因届澳洲宪法规定的退休年龄荣休。祈显义先生参与撰写的重要判词涵盖公法、合约法、商业法、刑事法、入境法、法律事务及程序等领域,足见其法学造诣之深。其任命将会对终审法院有很大贡献。获任命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将包括11名杰出的海外法官。  终审法院是香港聆讯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组成,来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亦可应邀参加审判案件。在聆讯及裁决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所述的独立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行政长官除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的程序行事外,还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及将相关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陈国基表示,现时终审法院共有14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名为非常任香港法官,10名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通常每次来港四个星期审理案件。推荐委员会知悉,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对于安排时间来港四个星期参与终审法院审理案件,实有限制。他们均需处理各类专业事务,包括仲裁、调解及教学工作。再者,法官大多各有专长。如精于某个法律范畴的法官未能来港参与终审法院的审判,有关该案件的排期便可能要押后。为了更灵活地处理终审法院的工作,同时确保法院有效运作,有需要增加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数。“这些具声望的顶尖海外法官加入终审法院作为非常任法官,彰显《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区司法机构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并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让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这些杰出且具丰富司法经验的海外法官将继续是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  有意见指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应考虑推荐来自更多不同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例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陈国基说,《基本法》订明应根据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现时,终审法院共有10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其中六名来自英国,三名来自澳洲,以及一名来自加拿大。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均为与香港的法律体制最近似的普通法适用地区。他们都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在其所属司法管辖区担任司法工作时亦有良好往绩。“至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法律制度上与香港的差距相对较大。尽管如此,我们瞭解,如有具备顶尖优秀司法和专业才能的合适人选,来自上述所有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亦会获考虑。”  据悉,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就任命祈显义先生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推荐。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将于二○二三年四月内生效。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