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打工店遇害,真凶12年未找到,家属追究店主责任获赔

[探索] 时间:2024-05-05 19:04: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0次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1日,少年属追12年前在打工店内被杀少年郑某飞母亲贺定容收到诉店主夫妇案判决书,打工店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店主夫妇应赔偿贺定容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凶年

2009年3月29日凌晨,未找18岁少年郑某飞在打工的究店汽车美容店被杀,真凶至今未找到。主责

12年后,任获郑某飞之母贺定容将店主郑某俤、少年属追范某花夫妇告上法庭。打工店遇

2021年1月14日,凶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贺定容与被告郑某俤、未找范某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究店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主责

案发现场被烧毁的任获阁楼。受访者供图

18岁少年被杀后焚尸,少年属追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后被撤诉

被害人郑某飞母亲贺定容介绍,郑某飞是她与前夫的独生子,2008年,郑某飞被郑某俤、范某花夫妇雇用到汽车美容店工作,儿子去世那年还不满18周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的郑某飞被害的事实经过显示,2009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郑某飞在店内阁楼被人连捅数十刀并死亡。而后,行凶者用棉被盖住郑某飞尸体,将汽油泼到棉被上点火焚尸灭迹,致使棉被烧毁,尸体大面积烧焦,并引燃阁楼地板等物。

当日凌晨4时,路人发现该店有大量浓烟冒出,遂告知店主郑某俤、范某花,郑某俤灭火后,警察至店内了解情况,范某花告知可能是热水器坏了。之后,郑某俤清理火灾现场,发现郑某飞尸体,误以为其因火灾事故被烧死,遂联系郑某飞的家属至现场协商。

经法医鉴定,郑某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人焚尸。案件侦查阶段,郑某俤、范某花至公安机关陈述,其在案涉店铺楼上另外租赁房间供郑某飞等雇员住宿,且火灾发生后,电话联系并至员工宿舍寻找店员。

2010年4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郑某飞被杀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汽车美容店的员工毛某福为泄私愤故意持刀非法剥夺郑某飞的生命,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为毁尸灭迹,在犯罪现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最终,法院对毛某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定容经济损失138771元,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俤、范某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定容的经济损失中的3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陈述的案发经过。受访者供图

因为不满民事判决部分,贺定容以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以及郑某俤应与毛某福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该案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010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毛某福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1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012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毛某福不起诉。

2012年至2021年期间,贺定容就郑某飞被杀一案查清真凶问题多次向各级部门申诉。

店主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未报警并固定证据,被判赔19万余元

2021年1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贺定容与被告郑某俤、范某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日,贺定容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11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之前,据此,该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旧法及司法解释。

根据查明的事实,郑某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人焚尸,事发时间在凌晨,郑某俤、范某花在客观上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凶案的发生,并实施救助。其后,灭火过程中,作为普通民众的郑某俤、范某花慌乱之下未能警觉发生了杀人焚尸这样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实属正常,加之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能确定郑某飞被害的原因或者加害人等情况,故对郑某俤、范某花不能过于苛责。

但作为雇主在为雇员提供住宿场所时,郑某俤、范某花应对居住的员工承担安全保护的义务。郑某俤、范某花明知郑某飞等员工可能夜宿店铺阁楼,但店铺后门长期未上锁,郑某俤、范某花作为雇主明显疏于对其雇员进行安全管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保护现场是固定证据的必然之举,郑某俤、范某花发现郑某飞尸体后,未能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保护现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致使郑某飞被害一案具体侵权人及犯罪动机至今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案件刑事责任最终无法确定。

对于郑某俤、范某花关于贺定容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从庭审调查查明事实来看,贺定容自2012年起至今,就案涉事由一直未间断以诉讼、信访、投诉、反映等方式主张权利,其主张权利具有连续性,所以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郑某俤、范某花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根据损害后果及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郑某俤、范某花赔偿贺定容30%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俤、范某花赔偿贺定容死亡赔偿金127920元,丧葬费13342.8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94262.8元。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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