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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有孕期特别待遇吗?

[焦点] 时间:2024-04-29 17:11: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51次

原标题:劳务工有孕期特别待遇吗?

问:林女士在公司任职,劳务因为自身原因和公司签订的孕期是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特别公司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保。待遇林女士问如果自己流产或生育的劳务,能否像正式女职工一样享受流产假、孕期产假。特别她咨询过社保机构,待遇劳务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劳务,社保是孕期不发放生育津贴的。

答:12348平台律师表示,特别劳动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是待遇不一样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劳务规范,而劳务用工关系是孕期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特别所以,林女士如果和公司是劳务关系的话,那么生育假期的待遇是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的。

林女士和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提供的是劳务,由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林女士也表示了她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林女士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范,应当按一般的合同关系处理。

劳动法律规范中对于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等,林女士不能直接引用。林女士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由林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林女士提供劳务的公司,因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为林女士缴纳社保,包括生育保险。因此,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林女士是无法享受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相应待遇将由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但是,林女士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那么相关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林女士是无法享受的。劳务关系由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来规范,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类法律规定来规范。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关系、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自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同,将会导致用户在履行合同时享受的待遇不同。是按劳动合同法等作为劳动者受到严格保护,还是按民法典等作为一般劳务提供者,相关待遇等由双方自行约定,关键区分就在用户和用人单位签署合同时对于双方关系的确定。若是要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一定不要签署聘用协议、劳务协议等。

(包永婷)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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