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视频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布2021年典型案例

[时尚] 时间:2024-05-05 17:39: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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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椰视院南海网、频丨南国都市报12月31日消息(记者 陈栋)2021年12月31日,海南正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周年。自由当天上午,贸易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港知通报法院运行一年情况,识产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权法

典型案例一

原告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原告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布年品种权人,涉案杂交水稻品种“隆两优1377”由母本“隆科638S”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典型2020年5月,案例某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椰视院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频丨经行政机关查处,海南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自由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系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某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侵犯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判令张某赔偿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适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应首先判断被告张某是否使用“隆科638S”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张某使用“隆科638S”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的情形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应由张某提交涉案品种来源于其他亲本的相关证据,在其未提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张某存在使用“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行为。

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某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

申请人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故申请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对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异议。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1.两申请人经出品公司授权后,合法取得了相应期限内《谁是被害者》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3.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法院依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意识到其行为如经法院实体审理极有可能被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遂积极与原告协商和解,在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案例三

原告北京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某医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6月14日,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院)委托北京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研究开发互联网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合同总价为300000元,包含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费用。2019年7月18日,某医院向某公司转账支付第一笔进度款92700元。某公司在完成需求调研后,即开始进行涉案软件开发工作。2020年3月30日,某公司委托律师向某医院发送《律师函》,要求某医院支付剩余开发费用210000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损失。某医院认为涉案软件未上线,且在正确性、适合性、性能效率、安全性均不符合功能需求或存在问题,故拒付剩余款项。为查清案件事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组织双方对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功能需求约定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演示,涉案软件可以展示会员、支付、预约挂号、在线咨询、报告查询、病历医嘱、费用明细、投诉建议等相关功能的网页框架或者网页表单,但未对接HIS接口,功能清单的主要部分未能完整演示。双方对勘验结果均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后,双方继续协商功能变更事宜,但未约定明确的延期时间,在就取消部分功能是否减免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之后,均未再继续履行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义务,互相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查明的技术事实,某公司已基本完成了涉案软件功能模块的开发工作,收取已完成部分的开发费用具有合同依据。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开发合同标的额、涉案软件的功能、目前的开发完成情况及难度、计算机软件行业工资水平、双方的过错程度、履约态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医院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开发经费60000元及3%的税金18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某医院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典型案例四

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口某建材有限公司、儋州那大某卫浴商行等8宗侵害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7.3。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1626.X。2015年11月10日,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经调查,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口、儋州等地发现三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设计特征一致,遂在三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该涉案产品。经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使用的技术与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三被告分别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用,邀请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入调解,灵活运用调解技巧,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采取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各方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五

张某某、苏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案件

张某某、苏某某共同在海南省澄迈县经营澄迈老城某副食商行,同时销售假冒芙蓉王、中华等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苏某某负责进货,张某某负责销售给王某及罗某、蔡某、成某等人。2020年11月12日,澄迈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澄迈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二人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经鉴定,二人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136881元,数额较大。王某是张某某、苏某某的下线,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开始,从张某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芙蓉王、中华香烟,后销售给曾某,经鉴定销售数额108365元,情节严重。张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悔罪,由家人代为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构成自首。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苏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36881元,数额较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销售金额108365元,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择重罪论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苏某某、王某不上诉,张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张某某、苏某某、王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张某某、苏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陈栋)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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