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开征集这些乱收费问题线索 如有发现快来举报

[探索] 时间:2024-04-29 07:16: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07次

原标题:海南公开征集这些乱收费问题线索 如有发现快来举报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公开南国都市报5月20日消息(记者 蒙健)为进一步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征集降低企业成本力度,乱收推动各项惠企降费政策落到实处,费问发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题线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涉企收费“护航”专项整治行动,快举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海南

据介绍,公开征集线索范围重点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征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中介机构、费问发现航运交通、题线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快举商业银行等领域乱收费行为。海南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乱收费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举报途径可通过拨打报电话12345、12315;电子邮箱:shengjiajingju@163.com;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管局,邮政编码570204等三种方式。举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对涉企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企乱收费行为!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方面包括: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方面包括: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包括: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方面包括: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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