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投资准入进一步放宽 多个领域不再设限

[休闲] 时间:2024-05-04 09:28: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24次

  自2017年7月起公开征求意见后,民用经修订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终于揭开面纱。这份业界翘首以盼的航空事关放宽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的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投资准入放宽、鼓励投资、准入促进民用航空发展是进步新规的三大关键词。

  由交通部印发颁布的放宽《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是在2005年《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领域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不再投资行为,共分为总则、投资准入、设限法律责任、民用附则四章,航空共二十四条。记者发现,投资新规在准入放宽方面涉及航空公司、机场、准入航空燃油、进步航站楼等多个民用航空核心领域,放宽其中国内三大航、枢纽机场等方面的准入放宽具有重要意义。

  在航空公司方面,新规放宽了国航、东航、南航的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不过,新规同时要求国有资本所占比例应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回查2005年的试行版规定,则明确要求三大航应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国内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也得到进一步放宽。新规在2005年试行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允许上述机场出现国有相对控股的情况(即所占比例可不大于50%,但具备实际支配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新规定仅针对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等八个城市的民用机场和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内的战略机场。换言之,国内支线机场和其他民用机场在投资准入方面没有限制。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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