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知识] 时间:2024-05-01 18:20: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63次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政诉近日,法推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进行简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到,讼程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序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流改轻重分离、最高政诉快慢分道,法推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进行简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讼程依法保护公民、序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流改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政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法推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简分制定本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导思想、繁简分流标准以及专门团队;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衔接的诉前和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异议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依法推动行政诉讼程序简捷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促使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实效评估,定期总结繁简分流改革落实情况,分析工作态势,重点关注和评估提高审判质效、提供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解纷效果等情况,并在全面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最高法称,为了保证司法裁判公正高效,促进行政诉讼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减损、司法效能有提升、争议解决见成效,《意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两种情形,即第一款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等三类案件,此三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二款规定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经当事人各方同意的,一审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方式,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异议权。这些针对性的规定,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又适应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内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和诉讼知情权,切实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个案难易程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等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简单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快速审理、二审程序从快办理等,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例如,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简化提速,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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