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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曝光一批不当执法行为典型案例

[时尚] 时间:2024-05-02 22:03: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56次

原标题:万宁曝光一批不当执法行为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宁为典南海网、曝光批南国都市报6月10日讯(记者 张野)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当执顽瘴痼疾和本地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处置和整改得当、法行能体现整治举措和决心、型案见人见事见警示的宁为典案例。10日,曝光批万宁市召开“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当执市公安局、法行市检察院、型案市法院、宁为典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通报本单位本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整改情况,曝光批并向社会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当执

公安局

案例一:跨区域执法介入故意伤害案

2001年5月10日,法行犯罪嫌疑人潘某文、型案潘某冲兄弟二人持刀来到万城镇永范村委会后塘村王某云家打架行凶,打斗过程中潘某文二人被王家兄弟砍伤。当日,时任万宁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科员杨某明知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属于环城派出所辖区的情况下,仍将王某带到东山岭派出所进行调查。同日,万宁市公安局受理了王某等人和潘某文等人纠纷案件,以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王某被拘留。经补充侦查,该案系潘某文兄弟到王某家打架行凶,王家兄弟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王某后被无罪释放。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2019年3月,万宁市纪委监委对杨某立案调查;2020年6月20日,万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2020年12月22日,杨某犯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为涉黑犯罪团伙成员说情造成案件漏罪

2016年5月,时任万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李某金为符某某(潘海文涉黑犯罪团伙成员)等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案说情,使本应涉寻衅滋事和非法持有枪支两罪事实,最后仅以非法持有枪支一罪定案,造成案件漏罪。李某金的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要求。2020年5月1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金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万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李某金开除党籍、公职处分;2020年12月22日,李某金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接受当事人请托 收受礼金徇私枉法

2016年5月,时任分管刑侦工作的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梁某在办理符某某(潘海文涉黑犯罪团伙成员)等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案中,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礼金,徇私枉法,最后仅以非法持有枪支一罪定案,致使符某某未被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2020年4月2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万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2020年12月22日,梁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检察院

案例一:接受他人请托 收受1万元好处费

2016年5月9日,符某某(系潘海文涉黑团伙成员)等人在万州大道“莎啦啦”酒吧与杨某某一伙人发生冲突并被打伤。同日2时许,符某某得知杨某某一伙人在万城镇仁里桥附近吃夜宵,遂伙同他人赶到现场并持枪向杨某某等人射击,并扔“山猪炮”、持镰刀等追打杨某某等人。温某和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接受他人对符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托,并收受1万元好处费。温某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对符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与依据进行推查核实,仅追究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导致符某某数罪变一罪。温某和接受他人请托对符某某从轻处理,未如实填报“三个规定”,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遗漏罪名和同案犯的恶劣影响。

2020年12月18日,符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开除党籍、公职、2020年12月22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案例二:接受他人请托 干预案件办理

2016年1月,潘海文涉黑团伙成员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万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任万宁市检察院兴隆检察室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反贪局局长等职务的吴某接受潘海文的请托,为该案办理提供帮助。在办案过程中,吴某接受潘海文涉黑团伙送的一辆轿车,违反“司法机关严禁违规干预他人办案”的规定,向承办人过问、了解杨某某案件的办理情况,为涉黑团伙成员说情打招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2020年10月15日,吴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2020年12月22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三:违反证据审查规则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朱某云在办理曾某某贩毒案中,在定罪证据无法证明其客观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关联性,证据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最终导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

案例一: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久拖不决

万宁市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符某雄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以鉴定和调解为由扣除审限,扣除理由不成立,且未按规定报批,导致案件长期未结,严重违反审限管理规定。

在教育整顿期间,鉴于该承办人作出自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决定给予承办人符某雄同志诫勉谈话,责令深刻检讨。

案例二:审理排除妨害纠纷案未能正确认识证据

万宁市人民法院和乐法庭审判员黄某山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过程中,承办人明知第三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撤销,且发包方始终否认与第三人签订过《合同书》,依旧认为《合同书》有效,涉案土地上存在两个承包合同,承办法官对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鉴于承办法官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且案经二审法院改判,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本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给予黄某山同志谈话提醒并通报,责令深刻检讨。

案例三:办理申请执行案态度恶劣

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翁某生办理申请执行案过程中,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问题时,语气生硬、态度恶劣,多次朝当事人大吼大叫。

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对翁某生法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检讨,且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司法局

案例一:违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至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一个月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 2019年4月22日起至 2020年4月21日止)监管过程中,万城司法所多次走访过程中发现顾某某腿脚糜烂,行动不便,因此存在思想麻痹问题,仅仅现场录制视频,未按照要求顾某某2019年7月进行签到报到,直到2019年8月5日,顾某某因再次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期间使得社矫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一个月。

案例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不严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9 年 4月17 日起至2022 年 4 月16 日止)2020年8月31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万宁到海口,参加网络赌博,于2020年9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社区矫正对象构成重新犯罪。在监管过程中,东澳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日常正常管理,平时管理过程中未发现该对象有异常。2019年8月虽然与父亲发生矛盾但是经过司法所疏导情绪稳定。该对象出现重新犯罪,反映出东澳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不够完善、走访不够到位,还应该加强思想和心理教育。

案例三: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不严 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社区矫正期限2018 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3日被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立案侦查,后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社区矫正对象构成重新犯罪。在日常监管中,万城司法所严格对他进行监管,给他佩戴腕表,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劳动,每月进行谈话的时候没有发现他有异常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说明万城司法所平时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还是不够完善,不能及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张野)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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