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探索 >镭射笔可伤眼 暴青藏武罪成 正文

镭射笔可伤眼 暴青藏武罪成

[探索] 时间:2024-04-29 10:37: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83次
暴徒常联群结队以镭射笔照射警员。镭射(资料图片)
  中评社香港11月8日电/据文汇报报道,笔可暴青在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非法集会期间,伤眼一名15岁的藏武男生即场被警员搜出一把经改装的雨伞、行山杖及一支镭射笔,罪成于上周三(10月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镭射工具”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表证成立。笔可暴青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昨日在裁决前,伤眼引用《裁判官条例》将首项涉镭射笔的藏武控罪改为“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解释涉案镭射笔可伤人眼,罪成质疑被告有意图用来伤警或其他人,镭射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笔可暴青案件押后至本月25日判刑。伤眼  正读中三的藏武被告涉案时仅15岁,上月满16岁,罪成昨日被押解到庭听取判决时,双眼通红。他被控今年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管有一把长80厘米经改装的长雨伞、一支长55厘米的行山杖、一支可发出绿色强光的镭射笔等。  被告有意扰乱秩序  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在上周五(11月1日)审讯时,已明言若证明到镭射笔可伤人眼,及被告有意图用作扰乱秩序,法庭有权修改为较适合的“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裁定该罪成立。  昨日甫开庭,苏官即引用《裁判官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将首项涉及镭射笔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为“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辩方表示此举会造成抗辩不公,苏官在听毕控辩双方陈词后,指出原有的控罪和证据不符,最终决定修改首项控罪并作出裁决。  他解释,虽然镭射笔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专家证人指出它会伤及眼睛和令皮肤轻微烧伤,加上被告同时被搜出头盔、护膝等,质疑“如果他是和平表达诉求的人,为何带有在冲突中保护自己的全套装备?”他认为这显示被告有意图用镭射笔在非法示威中伤及警员或其他人。  至于第二项控罪,苏官接纳两名作供警员诚实可靠,认为当时的初步查问是非正式会面,被告是在自愿情况下供称。又指被告曾承认出现在该处的目的是参与游行,而手持的雨伞明显经蓄意改装,伞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伤人,同时自己可隐藏于伞篷之中。  改装伞藏改装杖 无合理辩解  被告被警员截查时,两端有金属螺丝的行山杖从伞中跌出,即辩称“雨伞烂了”,苏官质疑为何不立即抛弃,反而要将行山杖藏在雨伞内?他批评所谓“雨伞烂了”实属开脱借口,相信被告是刻意把行山杖藏起来,之后可向警员投掷。  苏官最终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须还柙至本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劳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员会评核报告后量刑。被告闻判后即时落泪及紧咬双唇。  辩方随后呈上7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七旬父亲、兄长、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及邝俊宇的求情信。其父亲称被告患读写障碍,学业成绩不算优秀,但“不是坏孩子”,更自责教导无方才致儿子牵涉本案。  陈日君则声称,被告被捕后身陷牢狱,不能和正常少年一样学习和游玩。朱凯廸和邝俊宇则称本案源自香港前所未见的示威,被告“并非为图利或个人得益而犯案”云云。  (来源:文汇报)

(责任编辑:焦点)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