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出台养犬新规,对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定

[娱乐] 时间:2024-04-29 05:29: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38次

原标题:鄂州市出台养犬新规,鄂州对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定

.

鄂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济民回答相关问题。市出姜梦瑶 摄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阮琼、台养姜梦瑶 通讯员廖丹)6月24日,犬新鄂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规对规定公布《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文明对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定,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助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鄂州

《条例》规定,市出个人养犬,台养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犬新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小区管理组织报告犬只情况,规对规定禁止在住宅共有区域、文明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犬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携带犬只外出,养犬人应为犬只佩戴犬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高峰时间;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乘坐出租汽车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的除外。

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避开人群聚集区域;进入电梯、出租汽车等密闭空间或者开放式广场、公园、绿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幼犬依规定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携带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规定,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还规定,办公场所、教学场所以及公共文化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据悉,《条例》规定的处罚事项大多设置两个层级,即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