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借“扫黄”之名抢劫 儋州两名男子被判刑

[综合] 时间:2024-05-03 04:56: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25次

原标题:酒后借“扫黄”之名抢劫 儋州两名男子被判刑

新海南客户端、扫黄南海网、酒后借之劫儋南国都市报5月10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韩婧雯)儋州两名男子因酒后进入宾馆内假借“扫黄”之名,名抢名男对来儋州市游玩的州两游客实施抢劫,近日,被判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扫黄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酒后借之劫儋并处罚金4000元。名抢名男

2022年,州两陈某某、被判邓某某酒后到儋州市白马井镇某宾馆三楼,扫黄适逢前来旅游的酒后借之劫儋杨某某等三人虚掩着门在房间内聊天,陈某某、名抢名男邓某某临时起意进入房间谎称前来“扫黄”,州两恐吓三人交钱私了否则就将其关押。被判三人拒不付钱,陈某某胁迫房内三人抱头蹲下后,便自行在房间内翻找财物。其间杨某某试图用手机求救,被陈某某、邓某某二人打倒在地,最终,陈某某从房间内抢走价值705元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后杨某某等人的同伴赶来,陈某某、邓某某逃离现场。同年7月13日,陈某某、邓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邓某某经电话传唤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陈某某、邓某某针对宾馆内的游客实施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儋州市检察院遂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绍远 韩婧雯)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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