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探索] 时间:2024-04-20 04:47: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48次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王连香)近日,两部交通运输部、门促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进口境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岸营要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商环收费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化减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并港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口经《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营服

  《通知》明确,项目要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两部调整引航费计费结构,门促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进口境优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是岸营深圳港、湄洲湾港、商环收费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通知》要求,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指出,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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