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 法院: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时尚] 时间:2024-04-29 16:42: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22次

       交通事故中,无接无接无责车辆未发生碰撞接触,触交触为何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通事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的故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5月28日16时许,担责等于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法院沿某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国道线与该街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无接无接无责适遇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该国道线由北向南驶至该路口。触交触李某驾驶的通事农用三轮车为躲避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紧急向左打方向时,与王某驾驶的故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农用三轮车乘坐人赵某受伤的担责等于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法院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接无接无责未确定事故责任。触交触

       事故发生后,通事张某驶离现场。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4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证明、交警部门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事发时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通过路口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赵某违规乘坐在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厢货物上,对其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结合事故发生时的路况、当事人驾驶车辆情况及赵某受伤原因,法院认定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为何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这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未发生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载人等其他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务必减速慢行、多观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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