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12家餐饮门店因食安问题被查处,3家被叫停外卖

[知识] 时间:2024-04-29 04:32: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66次

原标题:北京房山12家餐饮门店因食安问题被查处,北京被查被叫3家被叫停外卖

5月17日,房山 北京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家餐近期,饮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店因对房山区1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食安其中,问题北京和煦时光餐饮店、停外北京顺天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被查被叫北京夏埠村食品有限公司房山城关分公司被暂停线上经营行为。房山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家餐北京市周口店春红百货商店(烧饼店)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饮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店因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食安规定,给予警告的问题行政处罚。

2、北京和煦时光餐饮店(奶茶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旺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进货票据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四方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羊烧饼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顺天龙腾商贸有限公司(煎饼唐)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七亩田餐饮有限公司(芦村农家院)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溪源聚餐饮有限公司(碳烤羊腿)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窦店鑫隆恒远超市(凉菜)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市窦店秀荣小吃店(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0、北京张坊建平建材商店(春亮麻辣烫)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夏埠村食品有限公司房山城关分公司(夏埠村)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莹盈副食商店(莹盈副食)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未洗净,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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