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工总三大忧虑 经济间谍罪恐不利企业发展

[休闲] 时间:2024-05-06 12:41: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3次
工业总会理事长、台工联华神通集团董事长苗丰强。总大罪恐(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5月23日电(记者 倪鸿祥)立法院上周五三读通过国安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草案,忧虑业界至感忧虑与关切。经济间谍台湾工总理事长苗丰强23日下午紧急邀集高科技厂商进行视讯会议,不利包括联发科、企业台积电、发展宏达电、台工原相等重量级厂商的总大罪恐法务长,均亲自参与讨论。忧虑对于这样一个高强度的经济间谍管制法律,业者虽然感谢政府对于营业秘密的不利保护法意,但也因两法中均存有非常多的企业不确定法律定义与范围而感到忧心。  工业总会理事长、发展联华神通集团董事长苗丰强23日晚间表示,台工产业界非常担心若对进大陆采“事前审查制”,可能会影响企业营运和研发活动、商务运行,以及与政府合作投资、接受补助的意愿,更对研发人才的运用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响。  苗丰强4月8日接任工业总会理事长后,晚间首次针对“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国安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严惩商业间谍作出回应。  “立法院”5月20日三读通过严惩大陆经济间谍的《“国安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从事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行为者,可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至1亿元罚金;若犯罪所得超过罚金最高金额,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此次会中业者关切的重点包括,一,“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范围极不明确,对于需要被保护技术范围与受管制人员也不清楚。  二,对于补助的范围、比例、金额、门槛的定义都没有讨论,更何况“国家”的关键技术很多时候,是经由多个次级技术的累积,政府的委托案或补助案有时是透过多层次与多家公司同时在执行,直接间接委托或补助如何定义,如何规范?  三,如果企业都不能掌握自己的责任范围,对个人与企业都将造成重大隐忧,甚至影响参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开发与研究。  苗丰强表示,各界虽然都认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对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研发自主性间取得平衡,是未来执法之重点,因此,在经过充分讨论后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是“经济间谍罪”涉及刑责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对于“实质控制”、“国防需要”、“国家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等名词定义必须明确且具体。尤其是对于“经济间谍”必须要有确切的主观犯意与具体行为始能认定。  第二是未来“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认定程序,“国安法”授权“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订定,建议有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定义与要件”,应与产业界进行充分沟通并滚动修正适当界定。  苗丰强指出,因为最熟悉相关技术,且与相关技术之保护最有切身利害关系是各个高科技产业。另外,鉴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涉及诸多产业领域,而部分产业领域之高阶技术水平,可能随产业趋势舆国际局势快速变动,建议须先建置一套风险评估之架构与模式,同时应建立妥适、可受检验与公平的审查机制,避免构成要件不明确或适用范围过大之问题。这些可采正面表列,并依产业界之特殊需要与有正当理由时,申请项目排除。  第三是产业界非常担心,对在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采取“事前审查制”,可能会影响企业营运和研发活动以及商务运行,更可能直接影响高科技产业接受政府补助或委托进行技术合作或投资,包括既有计划之进行及未来计划之参与之意愿,且可能增加员工参与核心关键技术相关专案之意愿,对企业在研发人才之运用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响。  苗丰强说,因此,对于核心技术人才之管制,有4点建议,一是对于正在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的进行中案件应该不溯及既往;二是未来在签订委托或补助契约时,即应明列核心关键技术之限制范围;三应明订那些对象将受到限制;四是除应明定政府补助或出资的一定基准外,也应考虑业别与技术属性,确保合理与衡平原则。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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