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月日院关于修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务改部规优化服务改革,分行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政法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全文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月日院关于修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国务改部规
二、分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政法医疗、决定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文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月日院关于修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国务改部规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分行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责任编辑: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