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 “零关税”相关进口企(事)业单位应按时申报年度“零关税”货物年报

[热点] 时间:2024-05-03 11:07: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62次

原标题:海关提醒 “零关税”相关进口企(事)业单位应按时申报年度“零关税”货物年报

新海南客户端、零关税南海网、海关货物南国都市报4月11日消息(记者 杜倬荷 通讯员 陆一锐)4月11日,提醒海关发布公告,相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事)业单位应按时申报一年一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企事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报告,业单未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申报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报告的年度年报,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零关税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海关货物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提醒“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相关进口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进口报告。本规定所述“主管海关”是企事指“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平台”企(事)业账户信息中企(事)业所对应的“主管海关”。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如下:自用生产设备:3年;车辆:6年;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其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提交“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申请。选择电子方式申报的,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减免税后续申报”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在“年报管理申请”的“企业自查内容与自查情况”备注栏目中填写备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年报材料;选择纸质方式申报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主管海关递交“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申请。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年报材料如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及“零关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如企业有未按政策规定使用和管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交“零关税”货物未按政策规定使用情况表、“零关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企(事)业单位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网站”,在“在线服务”的“下载中心”中,下载并填写“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材料。

“零关税”之自用生产设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详情>>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详情>>

在原11类不予免税商品的基础上,将游乐设备等8项商品移出负面清单,政策主体增加事业单位等。

“零关税”之交通工具及游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详情>>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省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30日)详情>>(杜倬荷 陆一锐)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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