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热点] 时间:2024-04-28 03:08: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3次
2020年5月18日,商务税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部终补贴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止对征收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原产于澳亚

  2023年4月14日,大利大麦应中国酒业协会申请,进口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反倾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销税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和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商务税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部终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止对征收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澳亚鉴于中国大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大利大麦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3年8月4日

责任编辑:杨赐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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