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澄迈检察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热点] 时间:2024-04-29 09:04: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41次

原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澄迈检察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认罪认罚南海网、从宽处理澄迈南国都市报11月3日消息(记者 陈栋)11月3日上午,检察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新闻发布会,布起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典型据了解,案例2018年10月26日以来,认罪认罚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649件841人,从宽处理澄迈占同期审结案件数的检察73%,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率为84.29%,布起相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81.93%。典型2021年1-9月,案例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是认罪认罚全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项考核指标均达到高检院及省院要求的五个检察院之一,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处理澄迈高质量适用及规范化运行。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新闻发布会。检察

认罪认罚后“技术性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9年9月7日,被害人冯某某和朋友蔡某某在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墟乐吧冰饮店喝茶,当冯某某起身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刘某某拦住,其要求冯某某偿还之前拖欠的欠款,冯某某表示等有钱了再还,随即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推搡,刘某某一怒之下走进吧台处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冯某某后背捅了两刀。后刘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澄迈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已明确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2020年3月11日,刘某某提起上诉,经了解,刘某某实际对量刑并没有意见,其曾向法官表露其2020年8月15日刑满,上诉是利用上诉时间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对此,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抗诉。刘某某2020年4月14日向一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邻里发生纠纷,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6月18日9时许,王某甲和其叔叔王某丙在澄迈县加乐镇加乐村委会岭下村家旁边的巷子里修路,王某乙认为该行为占用了自己的土地,遂双方发生争吵打斗,导致王某乙头部流血受伤,王某甲、王某丙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后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

澄迈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4日将两案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5日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两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均系初犯、偶犯;双方纠纷系发生在邻里之间,且均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均已积极取得对方的谅解,拟对王某甲和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日对该案适用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人员代表等共同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发言诚恳,认罪悔罪。其他参会代表也对二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律教育。检察机关现场制作文书,邀请上述参会代表进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程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贩卖毒品海洛因50.56克,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2019年7月28日15时许,黄某甲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北坡小学的围墙处,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黄某乙。同年7月30日11时许,黄某甲在同一地点,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黄某乙。

同年8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东线高速凤翔东路入口匝道处将黄某甲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甲的身上缴获到1包毒品可疑物、1部手机及现金987元。经称量,民警从黄某甲身上缴获到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50.5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该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50.56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同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标准,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以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黄某甲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陈栋)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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