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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在闽落户门槛降低

[综合] 时间:2024-04-30 01:37: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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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闽南网5月23日讯 我省将放宽外来工在城镇落户的外工条件,除福州、闽落厦门外,户门外来工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槛降年限只要满2年,就可在所居住的外工县(市)城区落户,满3年,闽落就可在所居住的户门设区市市区落户。这是槛降昨日记者在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而此前我省规定,外工外来工在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闽落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户门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槛降

城镇落户条件更加宽松

  据介绍,外工《通知》取消了外来工落户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需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的闽落限制,也就是户门说,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在居住地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对在县(市)城区居住和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落户,将需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由原先的都要求满5年分别调整为满2年和满3年。在县(市)城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此外,《通知》还要求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市区、实验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厦门市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不得限制新生婴儿落户

  《通知》强调新生婴儿合法权益保护,专门要求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强调,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落户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对于人才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落户,《通知》专门作出规定: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往居住地。

全省将实施居住证制度

  《通知》要求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2011年在晋江市开展流动人口居住证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在泉州市先行先试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要求,指导泉州市开展实施居住证制度相关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市范围内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落户前提: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

  《通知》规定,申请落户者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通知》对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做了统一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合法稳定职业: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张志宏 实习生 李佳玲)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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