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视为同意? 民法典这样说(律师信箱)

[时尚] 时间:2024-04-27 21:53: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68次

原标题:沉默视为同意? 民法典这样说(律师信箱)

周律师:

我与一个朋友合伙做生意,沉默为了一宗业务,视为说律师信两个月前,同意朋友提出宴请一客户,民法我没有表示意见。典样后来有一天,沉默朋友告诉我,视为说律师信他给客户送了些礼物,同意我还是民法没有表示意见。最近,典样他提出送礼物的沉默开支要我分担一半,我不同意,视为说律师信因为事前未经我同意。同意他认为当时告诉我了,民法且我当时没有表示意见,典样应视为同意。合伙前,我们是约定了共同开支需事前双方同意,但是我认为我的沉默不应视作我同意。请问,我的观点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湖南读者 刘 智

刘智读者: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沉默既非明示,也非默示,故由此推定视为行为人意思表示时,须遵从严格的条件,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一 有法律规定时

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直接法律规定首见于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在此之前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均未有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应当看到,在汉语语境下,沉默与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是不相同的。在《民法总则》之前对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间接法律规定,可见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追认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试用买卖的规定。《民法典》全盘保留上述《民法总则》关于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亦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也完全保留了《合同法》上述有关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在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的规定。

二 当事人有约定时

在当事人之间对沉默可视作何种意思表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认定沉默的意思表示。如一致行动人对某项提议进行议决时,其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等,也可以沉默以对,在此情况下,沉默是否可视为意思表示,须遵循当事人的约定。

再如,在公司治理中,为了督促公司董事尽责,有的公司章程就规定,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不允许对议案投弃权票或不表示意见,弃权票或不表示意见均视作对议案的反对。在此情况下,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议案表决的沉默即应视为反对议案的意思表示。

三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多次适用后形成的。在缺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如将当事人的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则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交易习惯,且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此情形仅适用于反复、多次频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

从您所述情况来看,您的朋友在送礼前并未征得您的同意,其事后告知实质上是想求得您的追认。鉴于您们没有约定不表示意见即视为追认,也没有情况表明根据您们之间的交易习惯不表示意见即视为追认,同时,现有法律亦未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视为追认,可以得出您事后的沉默不具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可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此,我认为,您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周泽华)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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