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 同行唯一成年人未尽提醒义务被判赔款8万多

[时尚] 时间:2024-05-08 21:08: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64次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媒体报道 2017年6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岁男水溺宜宾南岸城区长江公园水幕电影附近长江边,童长10岁男童徐某为捡拾被冲走的江踩尽提鞋子落水,岸边市民跳江营救未果。亡同务被三天后,行唯醒义徐某浮出江面,成年已溺亡。判赔2018年9月9日,款万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获悉,岁男水溺事发后徐某父母向与徐某同行的童长唯一成年人陈某主张民事权利,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81913元,江踩尽提经翠屏区、亡同务被宜宾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行唯醒义判决陈某承担15%责任,成年赔偿人民币87286.95元。判赔

  案件回放:10龄童长江踩水溺亡

  在去年的六月份,徐某在长江公园水幕电影附近独自游玩,正巧碰到了路过的陈某带着自己的侄儿陈乙,两个小孩子的感情非常要好,陈乙称自己想要去滨江路散步,徐某听到之后想要一同去,陈某和陈乙并未拒绝。

  就在途中陈乙和徐某说自己想要去长江的浅水区域泡脚,于是三人就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设置的严禁市民到江边踩水的警戒带到达浅水区域。就在这个期间,徐某的鞋子掉进了长江水中,他为了去捡鞋子不慎落到了长江中,被江水冲走之后溺水死亡了。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徐某溺水死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由他人蓄意所致的,所以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徐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共58万余元。但是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只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大概需要赔付87000多。陈某向记者表示虽然自己觉得有点冤,但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额。可是徐某的父母。一审宣判后,并不服提出了上诉,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事发后警方赶来调查。网友供图

  法官说法:被告与徐某溺亡有因果关系

  徐某溺亡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并不冤枉。

  具体分析如下:徐某仅有10岁,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控制、安全意识都相对较弱。而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携其侄儿陈乙外出玩耍时,对碰面后就一直跟随其和陈乙一起玩耍的徐某,并没有口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徐某跟随玩耍。陈某虽然不认识徐某,但徐某与陈某的侄儿陈乙是朋友,也是当时的玩伴。

  作为三人中唯一成年人的陈某,既然没有拒绝徐某的加入,那么对加入进来的陈乙的玩伴徐某也有临时性的管理监护义务。该义务的具体范畴难以界定,但至少应包括避免使徐某的生命安全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威胁。虽然是陈乙首先提议在江边泡脚,但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即陈乙的临时监管人陈某,并未否定陈乙的提议,还同陈乙、徐某一起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为提醒市民因江水上涨而设置的“不要到江边玩耍”警戒线到江边泡脚踩水,使徐某的生命处于危险升高的状态。

  法官表示,被告陈某疏忽危险而决定在江水上涨且被明确警戒的情况下同意并陪伴陈乙、徐某到江边耍水,在耍水时虽口头提醒“要在上面泡脚”,但在当时客观危险性极大的情况下,被告仅仅“口头警告”并未完全履行其临时的监管义务,此时被告陈某的义务应是制止、劝阻,而被告陈某仅系履行了劝的义务,制止及阻拦义务并未履行,即并没有采取适当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事发时警戒线及安全提示牌

  综上,被告与徐某溺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徐某溺水时已年满10周岁,对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知,故徐某对自己溺水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徐某的父母对徐某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对徐某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确认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长江亲水步道处市民踩水游玩

  律师看法: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冤枉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认为: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负有教育、看护、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孩子脱离父母视线,私自进行玩水的危险行为并最终导致死亡,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又因孩子已年满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江边玩水具有一定的危险认知能力,应对自身行为负一定责任,且没有谁对其故意伤害,属于意外事件。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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