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两驾驶员醉酒驾驶,进看守所过年了!

[时尚] 时间:2023-12-29 20:23:3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6次

  日前,永善永善警方查处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两驾两名行为人(驾驶员)被刑事拘留。驶员守

  2019年12月12日,醉酒 家住桧溪镇强胜村的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桧强公路行驶过程中,当车辆行驶至桧溪镇政府岔路口处时,驾驶进与停于路边的过年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永善两车受损的两驾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驶员守张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3mg/100ml,醉酒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进无独有偶,过年同张某某如出一辙的永善还有与其同乡严某某。严某某与亲戚喝醉酒后盲目自信,两驾驾车从老家去桧溪集镇买东西,驶员守当车行驶至强胜村鸦雀窝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严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两名行为人(驾驶员)被刑事拘留 供图

  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材料后,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严某某和张某某分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交通安全与守法同在,交通事故与违法同行。张某某和严某某的行为告诉我们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是多么的重要。在春节这个万家团聚的日子,张某某和严某某却不得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留在看守所里面过春节。当前,正值寒冬岁末、新春佳节之际,吃杀猪饭、年夜饭,喝喜庆酒、吉祥酒在所难免,但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在此奉劝大家:生命至上、法不容情;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让下面的法律告诉我们,醉酒驾驶后果有多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网记者 熊强 通讯员 龙喜学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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