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河道内电鱼9.7公斤,三人被定罪

[探索] 时间:2024-05-01 06:07: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1次

原标题:北京密云河道内电鱼9.7公斤,北京被定三人被定罪

北京密云法院6月5日发布消息称,河道近期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品案。内电被告人胡某甲、斤人胡某乙、北京被定余某丙,河道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内电缓刑六个月,斤人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北京被定

2020年8月13日12时许,河道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乙、内电余某丙,斤人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河道内,北京被定使用电瓶、河道升压器、内电电抄子等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计捕捞黑鱼、白条鱼、噘嘴鱼、鲫鱼9.7公斤,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9.90元。三人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就受损渔业及生态资源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余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余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承担了受损资源修复费用,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并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和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认定的禁用工具、方法等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密云哪些区域属于禁渔区

一、河流

京密引水渠(全段)、潮白河干、支流(共50条)包含潮河、白河、黑河、白马关河、安达木河、沙峪里河、清水河、九道湾、蛇鱼川河等。

二、水库

密云水库内湖、密云水库(不含密云水库内湖)

禁渔期

京密引水渠(全段)、潮白河干、支流(共50条)和密云水库内湖全年禁渔。

密云水库(不含密云水库内湖)为每年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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