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民企已过“草莽竞争”阶段,“公平竞争”才可持续发展

[焦点] 时间:2024-04-30 15:32: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34次

    

作者丨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

近日在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和市场经济的风声发展讨论中,以及在网上信息中,民企听到不同观点的已过交锋碰撞。

有的阶段竞争市场人士面对民营企业信心不振、预期不好、公平投资低迷等问题,才可持续呼吁给民企松绑和消除实务歧视,草莽竞争但反对者大讲民企发展中有种种不正当竞争的风声发展“原罪”,说他们就是民企靠偷税漏税、走私、已过假冒伪劣等才发展起来的阶段竞争。

在经济下行、公平各行各业谈论“内卷化”的才可持续氛围里,人们往往把种种不良感受归结到对“竞争”的草莽竞争污名化抨击,认为竞争不是好事,大众情绪中颇有一种“要公平、不要竞争”的取向——原本一个“公平竞争”概念,被切分开来成了两个相对立的概念。这些远非严谨中肯的看法,倒是很容易形成一种非理性思潮,其骨子里是回归旧体制“大锅饭”式的思维,把企业竞争、特别是民企加入竞争视为祸水,而相关看法内含的逻辑关系又难以自洽如同“一团乱麻”。

这倒促使我以研究者定位,试图把“竞争”这个改革开放以来既受推崇肯定、又遭不满厌弃的关键词,努力澄清其内涵和相关联的认识要点。

民企已过“草莽竞争”阶段,公平竞争带来效率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走过的路,其实是使市场竞争由不充分、不规范走向提高其充分性和规范性程度之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民营企业、不少“小微”的与“草根”的市场主体,较早时经历过在市场发育明显不足、体制转轨跌跌撞撞摸索前行大环境中的“野蛮生长”阶段,种种主客观原因综合形成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确曾发生。

但总体上,发展的过程已超过了民营企业不良、不正当竞争行为“倒U曲线”的峰顶,正在从总体带有粗放特征的发展阶段,对接集约特征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一些民营企业已发展成为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跨国公司而进入“世界500强”。

但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调整中和“三重压力”的交织复合中所形成的社会上人们较普遍的不愉快感受,却可能非理性地将市场竞争行为、特别是民企加入的竞争行为,走极端地加以污名化。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关于竞争的传统释义,是指人与人、群体和群体对某个具有排他性成果的争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着资源配置中竞争的必然性,特别是表现为竞争与市场机制的不可分割性。

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要努力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使自己能占据一定市场份额,进而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诉求,其产出越是价廉物美、物有所值,便越有竞争力。

各个自主决策的市场主体,都以此为运行机制加入竞争而“优胜劣汰”,便总体上形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活力”。无数人类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验性常识告诉我们,有竞争才有效率,进入市场竞争状态,正是以优胜劣汰功能作用,带来了总体而言“看不见的手”方式的资源配置优化。

我国追求现代化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探索开拓中已明确认识到,必须承认、敬畏和顺应总体而言的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这样中国才能如愿地在全球竞争中发展起来,去实现现代化目标。

正确认识公平竞争的“六大方面”,反对“竞争污名化”

但需强调,市场竞争的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有其先决条件,即市场主体的产权须得到法治可靠保护,竞争的环境应当是公平的。这个“公平竞争”已成为全世界商业文明的共识,但其实现,绝不是简单容易的事情。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正是在推进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道路上,披荆斩棘,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而努力前行。

具体考察"市场竞争",有多个需指出的相关重点与认识要领:

第一,完全的公平竞争必然达不到绝对化,但理应争取它最为充分的实现。

理论上假设的“完全竞争”,即生产要素无任何限制地自由流动而不存在任何垄断因素,具有其分析方法、认知规律性方面的简洁概括之利,但现实世界中的真实场景,却总是处于某种程度的非完全竞争状态--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出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安全与可持续目标的市场准入规定,等等,都是其成因。

所以在认识上,不应把竞争的完全与公平绝对化但是,从“搞活经济”、实现综合绩效最大化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而言,我们需要争取“公平竞争”最为充分的实现,这正是以经验性常识而维护经济发展动力充沛状态必然选择的努力方向。为搞活企业、发展经济,解放生产力,这一取向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第二,“竞争中性”是实现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所应该对接的世界商业文明规则。

竞争中性概念,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于澳大利亚,后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世界主要经济体所普遍接受与运用,其实质内容,就是认定所有市场主体是非差异化地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之中。我国在实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战略方针中,已合乎逻辑地把这一概念紧扣公平竞争表述而接受,理应在实践中将其更好地确立和贯彻。

第三,竞争中性必然与“所有制中性”、“资本中性”一体化。

竞争中性在提出伊始,就是针对性地强调国企、非国企所受到的外部环境和面临的政策原则,应该是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因而这一概念与“所有制中性”实为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国企、非国企都是凭借明晰的产权将资本作为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而加入竞争的,于是“资本中性”自然应成为与之逻辑贯通的相关认知。

第四,生产力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引领的信息革命时代,使市场竞争趋向于摆脱“零和博弈”,而对接于“共享经济”。

过去时代具有“寡头垄断”特征的大企业,极易形成压抑中小企业、阻碍他们创新行为的弊端,所以有政府执行反托拉斯(反垄断)法规的必要。但数字经济平台头部企业,却由于新技术革命而形成了带动大量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的共享经济特征,中国互联网+创新大潮中的“网上小贷”、“淘宝创业”、“直播带货”等,已使无数“草根”层面的社会成员(包括穷乡僻壤的人们)受益,数字经济平台公司直观的“寡头垄断”格局已与以往的寡头垄断迥然不同,可打造发产生“普惠”效应且“共赢”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这是我们在新时代应特别注意“与时俱进”的认识。数字经济平台公司发展中的纠偏整改,确有必要,但其主流是凭借“科技第一生产力”而引领“创新发展第一动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按照中央要求完成其整改,大力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和产业经济数字化”的“数实融合”,支持升级发展,是当务之急。

第五,必须正视和防范“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问题。

但不应当抓着民企初级发展阶段上“野蛮生长”环境中的“原罪”问题,以偏概全,把民企和竞争都污名化。这与不应看到有过一个阶段上的“官倒”“军倒”而作出纠偏,就可以对国企、军队污名化,是一个道理。

第六,竞争机制必须匹配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在企业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况时,由失业保险等构成的为相关人员基本生活"托底"的稳定器。

总而言之,“全面依法治国”轨道上的保护产权实现公平竞争,是强国富民之路。面对不时喧闹而混乱的舆论场,我们应坚决反对把民企污名化、把资本污名化、也坚决反对把竞争污名化以竞争支持的市场经济生机勃勃的发展,是"硬道理",以竞争、搞活“做大蛋糕”来带出“分好蛋糕”的走向共同富裕境界,才能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昌盛、人民幸福的现代化之路上,取得中国实实在在的进步。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编辑|刘军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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