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丢失到底要不要补?乘客状告铁路局难胜

[探索] 时间:2024-04-28 07:55:3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2次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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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火车南京人罗某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至无锡的票丢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补乘在出站时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 ,客状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告铁随后,难胜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火车要求其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票丢

  据人民网报道,补乘今年12月14日,客状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告铁驳回罗某诉讼请求。难胜法院审理认为,火车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票丢不予支持。补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本案审判长潘伟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手机短信只是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

  罗某对此表示不服,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事实上,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被要求另行购票的乘客屡屡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结果却因人而异。其中,被称为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浙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一案,最后以和解告终。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但是,该案一审裁定为“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浙江消保委对此表示不服,随后上诉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年12月14日,新华网报道,浙江消保委已与上海铁路局和解。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界面新闻记者看到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于该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指出: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准许撤诉,并指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界面新闻记者联系上浙江消保委代理律师徐霄燕,对方称对于此案不便接受采访。界面新闻记者又致电浙江省消保委秘书长崔砺金,他指出浙江省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的谅解备忘录、撤诉等相关文件均已在法院公示中言明。

  今年另一引发关注的案件是浙江大学学生陈绘衣状告昆明铁路局,该案双方最终也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退还补票款。

  今年7月30日晚,陈绘衣取出从杭州东站出发到昆明的网络订票,顺利通过案件和检票口,在即将登车时发现纸质票丢失,之后她被要求全价补票并被收取手续费。

  到昆明站后,陈绘衣试图退票,但遭到铁路方面拒绝。当时,她对此感到十分不解:铁路局在可以查到购票凭证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求旅客付双倍的费用购买同一张车票?因此,她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铁路方退回补票款。9月1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中国新闻网11月27日报道,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据中新网报道,昆明铁路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补票款487.50元,并履行。陈绘衣则理解遗失实名制火车票给昆明铁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对补票手续费不进行主张。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该消息指出,陈绘衣表示,理解铁路部门在铁路事业中做出的不懈努力。昆明铁路局对陈绘衣的理解表示感谢。同时,铁路部门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致力于继续完善和优化火车票实名制,积极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未来,将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研,加快推动相关环节的优化。

  火车票实名制实施后,面对国内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补票争议,铁路部门和舆论各自宣扬自己的立场,始终难以统一意见。

  《法制晚报》今天刊发署名米小禾的评论文章指出,飞机与火车承运旅客数量不可同日而语,旅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火车站都能像机场一样,仅凭身份证就进站、出站,但至少实名制应该能保证火车旅客和飞机旅客一样,个人信息可以在系统中查到。即便纸质车票丢失,电子客票信息不会改变,旅客与铁路部门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应该不受影响。

  《北京青年报》10月份曾发表评论认为,防止恶意逃票,关键在于把好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关。只要实名购票、查验足够严格,就能避免逃票。如果查验工作不严谨,由此带来的个别逃票风险及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而不能通过一纸规定、设置复杂程序向广大旅客头上转嫁。

  《法制晚报》的评论指出,不论陈绘衣还是罗某,他们的经历如出一辙,而每次都被作为“个案”处理,每次都要耗费司法成本,每次也都会引发舆论对铁路系统服务和管理的新一轮质疑,无论判决(或调解)结果如何,铁路系统都不是“赢家”。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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