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模式鱼龙混杂 员工权益受侵害该找谁讨说法?

[时尚] 时间:2024-05-03 18:35: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09次

  招牌一致的餐饮部分连锁餐饮企业,其实存在直营店、业经营模益受加盟店或参股店等区别;经营餐饮企业需办理专门的式鱼经营许可证,而部分餐饮企业其实并不参与实际经营,龙混只是工权该找将资质借用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部分餐饮店的后厨,其实是侵害被第三方承包的……面对如此混杂多样的经营模式,厨师、讨说服务员等店员权益一旦遭受店家侵害,餐饮他们该找谁讨说法呢?

  近期,业经营模益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千件餐饮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分析研究后发现,式鱼当前餐饮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龙混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工权该找较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侵害且涉案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讨说从而对餐饮行业劳动者的餐饮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专程采访海淀法院法官,为餐饮行业劳动者维权解惑支招。

  入职前问清楚谁是用人单位

  同一品牌餐饮企业的不同门店,可能存在诸如直营、加盟、参股等不同经营模式,而劳动者在职期间可能会在不同门店之间频繁“转场”,殊不知这会给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带来困难。

  2017年8月,王女士入职某品牌餐饮企业海淀苏州街分店,担任前台收银员。入职后,王女士先在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接受了为期7天的培训,后进入苏州街店工作。在职期间,每月中旬左右王女士都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上一自然月的工资。2018年5月,王女士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王女士要求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庭审过程中,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主张与王女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表示苏州街店系其加盟店,其独立经营、独立管理,总部只是对加盟店新入职人员提供短期的入职培训,并不参与加盟店的人员管理,苏州街店实际主体为某商业公司,并当庭出示了《加盟协议书》、加盟费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后依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的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向王女士每月支付工资的账户为苏州街店商业公司的名下账户。后该商业公司主动到庭说明情况,认可自己加盟商的身份,同时认可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表示已经以商业公司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当庭予以出示。对此,王女士认可该份劳动合同系本人签署,但表示自己一直认为应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存在劳动关系,故提起本次诉讼。庭审结束后,王女士表示认可自己与商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动撤回诉讼。

  对于上述案件,法官表示,当前餐饮行业连锁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形式,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很难对各门店之间的关系有着清楚认识。鉴于此,法官提醒餐饮行业劳动者,在选择入职品牌连锁性质的餐饮企业前,应主动向相关负责人询问清楚入职门店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之间的关系,并且仔细阅读入职资料,以便对自身权利义务认识到位。

  同时,法官提醒品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总部,应建立加盟店、直营店、参股店等目录,以便劳动者可以及时便捷地知晓门店性质,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