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面漂油污、偷排废气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焦点] 时间:2024-05-01 02:51: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50次

原标题:河面漂油污、河面偷排废气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4月18日讯(记者 许雨珂 何佳欣)4月18日,漂油排废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污偷会上对近期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气川

一、省生广安市岳池县大梁子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态环通报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近期,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岳池县大梁子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境厅发现该砖厂废气收集管道和脱硫塔等设施多处破损,两起未收集处理干燥窑产生的典型废气,并通过设置在干燥窑顶部的案例8根烟囱排放。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河面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漂油排废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污偷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气川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省生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砖厂作出罚款35.4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案

2022年12月,成都市沙河成洛路段河面出现大量漂浮油污,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排查。经查,12月19日上午,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拆卸盾构机过程中部分液压油撒漏地面,现场地面油污未经处理即被冲洗,致使含液压油的冲洗污水进入沉降水系统,随沉降水排入沙河。监测人员对沉降水入河排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有石油类物质检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8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许雨珂 何佳欣)

(责任编辑:娱乐)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