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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3年司法救助1万余人

[娱乐] 时间:2024-04-29 10:20:4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22次

原标题:湖北法院3年司法救助1万余人

法院工作人员为胡某办理司法救助手续。湖北(省法院提供)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吴英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院法救李某的年司丈夫不幸身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助万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等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余人后双方均不服,湖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法院法救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助万

当时,余人李某家中尚有一位85岁的湖北老人需要赡养,另有两子在校读书,法院法救生活极其困难。年司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助万李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余人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及武汉市中院三级联动,予以司法救助,李某一家得以渡过难关,其子也顺利完成学业。

这是省高院日前发布的《湖北法院国家司法救助(2017-2019)》(白皮书)中的一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国家为了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生活困难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2017至2019年间,全省法院累计发放司法救助金1.5亿余元,救助各类申请人1万余人。

执行不能,当事人获救助金四万余元

10月15日,黄冈市中院工作人员专程来到黄梅县法院,为申请人胡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几年前,袁某为李某承建房屋,安排胡某等三人在临时搭建的脚手架上,粉刷房屋外墙。作业过程中脚手架侧翻,胡某等三人坠地。其中胡某身受重伤,下肢伤残程度为二级。因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胡某将袁某、李某诉至法院。

黄梅法院依法判决袁某向胡某赔偿各项损失29.8万余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依法向黄梅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经过实地探访、网络查控后发现,袁某、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的“死胡同”。

为筹钱治疗,胡某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负债累累,生活非常困难。为解决胡某及其家庭的生存问题,今年4月,黄梅县法院与黄冈市中院、省高院进行沟通,积极帮胡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感谢人民法院,让我在困境中重新看到希望!”最终,在省市县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胡某获得了4.7万元司法救助金。

救助金额实行一案一测算

在救助金额的确定上,全省法院依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实行一案一测算,综合审查,测定权重,考虑困难程度、急迫程度、伤病残等级等情况,最终决定个案的具体救助数额。

2015年2月,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程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某一家三口均不同程度伤残,其中,程某伤残程度为八级,女儿左下肢截肢。

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程某一家三口医疗费等损害费用共140余万元。但此后,高某外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另一方面,程某一家急需后期治疗费用。

为让孩子能如期安装假肢,省高院在资金测算上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适用特别困难条款,适当增加救助金额,给予程某一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

“要让因案件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及家属,既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感受到司法温度。”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宋媛媛表示。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救急性质的帮助,既不是民事赔偿等未执行到位赔偿款的替代,也不是常态化的补助。虽然秉持“应救尽救”理念,但绝不随意突破范围和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律不予司法救助。

在嘉鱼县某村承包土地的范某,私搭电线灌溉农田时,不慎触电身亡。范某家属江某将嘉鱼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称供电企业未尽到合理安全供电经营和管理的义务,触电保护器没有起到安全保护作用,导致范某触电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系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供电企业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江某一家以生活困难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司法救助。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范某系自身过错造成死亡后果,江某等人的救助申请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救助。

司法救助适度向贫困地区倾斜

据统计,2017至2019年,全省法院作出予以救助决定的司法救助案件9300件,救助各类申请人1万余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亿余元。湖北法院的司法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及发放的救助总金额,均位居全国前列。

2017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基准额度、救助金发放进行了明确,推动了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标准化进程。针对全省中、基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水平参差不齐、职能归口不统一的实际情况,省高院向全省各中级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至2019年底,省高院、所有中级法院及近一半的基层法院,已将司法救助案件纳入审判管理流程,省高院、近一半的中级法院及三分之一的基层法院已设立司法救助预算。

在救助资金拨付上,湖北各级法院适度向贫困地区倾斜。三年来,共向贫困县市较为集中的地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700余万元,救助各类申请人近3000人。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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