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娱乐] 时间:2024-04-29 13:39: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3次
第一节 特别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中国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国际股份公司关于股份公司顾问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金融金杯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有限有限意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汽车权益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详式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变动报告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财务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核查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承诺,中国保证其所提供的国际股份公司关于股份公司顾问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金融金杯准确、有限有限意完整、汽车权益及时,详式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核查意见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三节 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下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3年2月21日成立至本说明出具日,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3年2月21日成立至本说明出具日,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后续财瑞投资及其他出资方拟对沈阳汽车进行进一步增资,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动。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增资事项尚未签署正式增资协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财瑞投资持有沈阳汽车100.00%股权,为沈阳汽车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市国资委间接持有财瑞投资100.00%股权,为沈阳汽车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主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汽车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财瑞投资除持有沈阳汽车100.00%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市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一级子公司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汽车、财瑞投资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拥有5%以上权益的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汽车、财瑞投资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盛京银行外,沈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核查

  沈阳汽车成立于2023年2月21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任何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财瑞投资成立于2023年2月14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尚未开展任何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沈阳市国资委是代表沈阳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沈阳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自成立之日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汽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如下: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已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熟悉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基于上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华晨集团成立于2002年9月,原系辽宁省国资委下属企业,由辽宁省国资委持有80%股权,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20%股权。长期以来,华晨集团是我国自主汽车产业的主要厂商之一,是集整车、发动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以及汽车物流经销为一体的大型汽车产业集团,成功打造了华晨宝马、中华、金杯等知名合资及自主汽车品牌。近年来,受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华晨集团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11月20日,根据债权人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破产重整;2021年3月3日,经管理人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2月24日,管理人发布《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第三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补充招募投资人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重整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东北振兴战略,以及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最大限度保存和盘活华晨集团汽车产业资产,强化沈阳市汽车产业集群优势、促进沈阳市汽车产业发展,沈阳市属国资平台牵头设立沈阳汽车,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投资。2023年5月29日,经投资人评审遴选程序,确定沈阳汽车为中选投资人。2023年6月14日,沈阳汽车与管理人、重整企业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本次重整计划安排,沈阳汽车将取得重整后华晨集团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金杯汽车35.21%股份,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股份40.09%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阳汽车未持有金杯汽车股份,沈阳市国资委通过沈阳工业持有金杯汽车63,910,268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4.87%。华晨集团通过汽车工业、申华控股间接持有243,195,925股股份,并通过与辽宁并购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持有218,533,426股股份,合计持有461,729,351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35.21%。

  本次权益变动后,经沈阳中院裁定,沈阳汽车将取得重整后的华晨集团100%股权,通过华晨集团的上述股权关系持有金杯汽车461,729,351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35.21%,;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525,639,619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40.09%。沈阳汽车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用于向债权人进行现金清偿及支付各项重整费用等。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沈阳汽车将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5.21%股份,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40.09%股份(包括通过华晨集团全资子公司汽车工业持有的18.53%股份、华晨集团控股子公司申华控股持有的0.02%股份、华晨集团一致行动人辽宁并购基金持有的16.67%股份,以及同属于沈阳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的沈阳工业持有的4.87%股份),已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30%。

  根据辽宁并购基金向金杯汽车出具的《告知函》,辽宁并购基金拟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金杯汽车不低于10.10%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和上述辽宁并购基金减持方案实施后,沈阳汽车合计持有的金杯汽车股份比例将不超过30%。由于该等辽宁并购基金减持方案能否在预计时间内实施完成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及时实施的风险。若辽宁并购基金未在相应时间内完成足额股份减持,沈阳汽车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金杯汽车除了汽车工业、申华控股、辽宁并购基金、沈阳工业以外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核查意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华晨集团通过汽车工业持有金杯汽车242,967,345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18.53%;上述股份中有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另有7,654.26万股通过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本次收购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变动形成的间接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或交割。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后续重整标的企业将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上述股权的相关解除冻结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已经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1)破产重整相关程序

  2020年11月20日,根据债权人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破产重整。

  2021年3月3日,经管理人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2023年2月24日,管理人发布《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第三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补充招募投资人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重整投资。

  2023年5月29日,经投资人评审遴选程序,确定沈阳汽车为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中选投资人。

  2023年6月14日,沈阳汽车与管理人、重整企业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7月31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2023年8月2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辽01破21-9号)依法批准并生效。

  (2)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8月2日,沈阳汽车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沈阳汽车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投资。

  2023年8月2日,沈阳汽车股东财瑞投资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沈阳汽车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投资。

  2023年8月4日,沈阳市国资委同意沈阳汽车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华晨集团等12家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投资。

  2、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本次交易在交割或实施前尚需取得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完成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如需)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程序及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其他审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风险。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沈阳汽车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所出具的声明:“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形。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财瑞投资、间接持股主体盛京金控及沈阳地铁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财瑞投资、间接持股主体盛京金控及沈阳地铁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沈阳汽车、财瑞投资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汽车及其控股股东财瑞投资出具了相关说明:

  “截至本说明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在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金杯汽车,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金杯汽车。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杯汽车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金杯汽车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本说明函中的内容真实有效,保证严格履行本说明函中各项承诺,前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金杯汽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股主体盛京金控及沈阳地铁亦出具了相关说明:

  “截至本说明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在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持股主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杯汽车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金杯汽车,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金杯汽车。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杯汽车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金杯汽车间接持股主体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金杯汽车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本说明函中的内容真实有效,保证严格履行本说明函中各项承诺,前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持股主体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金杯汽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财瑞投资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在不对金杯汽车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金杯汽车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三)对于与金杯汽车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包括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金杯汽车的资金、利润,不要求金杯汽车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杯汽车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金杯汽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股主体盛京金控及沈阳地铁亦出具了相关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在不对金杯汽车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金杯汽车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三)对于与金杯汽车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包括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金杯汽车的资金、利润,不要求金杯汽车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杯汽车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金杯汽车间接持股主体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金杯汽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六、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中金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十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

  章志皓

  财务顾问主办人:

  范 凯 王书源

  财务顾问协办人:

  韩博洋 梁元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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