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除了训诫还能做些什么?

[热点] 时间:2024-05-12 01:18: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59次
惩罚“坏孩子”绝对不是大同端欺满足报复的快感,而是小学训诫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

▲一再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也屡屡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凌事关注与思考。图/新华社

▲一再发生的大同端欺校园欺凌事件,也屡屡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小学训诫关注与思考。图/新华社

| 陈碧

广受社会关注的生极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9月26日通报了处理结果。凌事

据央视新闻报道,大同端欺经过大同市联合工作组调查,小学训诫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的生极两名9岁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凌事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大同端欺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涉事学校立即整顿、小学训诫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长职务,生极并辞退了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上述对孩子的处罚依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家长的处罚依据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的处罚依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法律也构成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体系。

但是,也有不少声音指出,针对肇事者的处罚过轻,达不到教育的效果,如此放纵的后果必然是等着他满14岁、满16岁犯更大的罪。

那么,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保护错了对象吗?保护的是“坏孩子”,受害的一方却得不到保护?我们宽容的底线在哪里?如何才能恰当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在本案中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坏孩子”并非生来如此

现实中,即便是绝大多数走向罪错的“坏孩子”也并非生来如此,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以本案中的9岁男孩为例,我们可能认为“他还是个孩子”。但实际上,这个年龄的男孩可能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转而对享受、性和独立的需求更为强烈。

他们的一些人可能已经受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文化的影响,在思想上接受并推崇欺压、暴力和征服的过程。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羞耻感与责任感,再加上寻求刺激、探索禁忌也被视为成长的标志,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也会导致他们愿意主动尝试越轨行为。

本案中的欺凌行为发生在一所寄宿学校,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联系相对疏远,此时学校就应当承担更全面的监护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在最初心理状态出现问题时,如果没有被及时关注和调整,心理偏差就会越来越大,往往就会以违法犯罪的极端方式爆发。

我们需要反省,家长是不是周日晚上把孩子一送走就万事大吉,周五接回来也只负责吃好喝好?生活老师是不是只关注孩子不生病、不打架,而从来没有关注到那些微弱的啜泣?那些角落里无声的孩子,只是简单地认为他们就是不合群,他们就是内向?学校是不是只关注学习,而较少对儿童进行伦理和道德教育?孩子在这里就可能形成畸形的价值观,会在自己拥有某种优势时去欺负弱者,并把这种欺凌视为自我价值的体现。

回顾案发的一段时间,相信家长、学校这些监护人都会触电般想起一些征兆、一些信号,为什么我们当时就疏忽了呢?监护人的这种疏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无论对于加害方还是受害方,都将是一生的阴影,需要用漫长的余生来弥补。

这也是为什么儿童的罪错需要监护人来承担的原因。央视新闻最新消息称,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明确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这也印证了上文的分析,孩子是家长的,也是学校和社会的。

“坏孩子”也不是无法无天

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儿童的罪错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坏孩子”可以无法无天。

我国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第11修正案,专门下调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前是已满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现行法已经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也是重其重者: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立法的调整来遏制少年的恶。

当然,只靠刑法是不够的,我国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对孩子成长更为负责的法治环境。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这就是法律轻其轻者的体现:刑事责任可免,但专门教育不可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必须在专门教育机构评估合格之后,才能重新回到普通教育体系。

从这一修订看,教育和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跌落者,是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标之本,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本案的处罚决定并未提到对孩子进行专门教育,也可能是考虑到年龄原因以及行为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行为人和受害人都应当被专业心理团队分析治疗,并长期跟踪辅导评估。假如肇事儿童的父母不能承担起监护责任,国家亲权就应当及时承担起必要的心理治疗和专门教育的责任,这样才能将伤害降至最低。

但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感觉到,冤有头债有主,这个孩子本人为什么毫发未伤?他们藏在父母、学校的庇护下,他们真的能改过吗?这种担心也构成一种风险警示书,它要求各地的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持续跟进类似案件的行为人矫治情况,持续关注校园安全和学生保护。

我们的父母太难了,既要担心孩子能否在校园吃好喝好学习好,还要害怕孩子在学校变成欺凌的受害人或者行为人。但是,这些焦虑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

回答本文开始的那个问题,我们对肇事儿童放纵了吗?宽容了吗?我们是在救人还是在害人?我们的法律有没有底线?也许你仍然有不同的观点。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对于儿童犯罪秉承了一个观念,即我们对孩子负责,必要的时候我们也惩罚孩子。需要形成共识的是,惩罚 “坏孩子”绝对不是满足我们报复的快感,我们惩罚他的时候也是像在对待自己,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能够改过自新,能够有机会重新来过。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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