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宝马2022年9月2日,女司年拖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判醉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驾撞机获近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人拖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行的刑超行被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宝马随后,女司年拖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判醉
法院认为,驾撞机获近被告人肖某某的人拖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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