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是否允许外资企业发行股票

[焦点] 时间:2024-04-30 06:31: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2次
(来源:司法部网站截图)
  中评社北京11月2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征求资企据司法部官网消息,意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条例》)从11月1日到1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否允作为明年实施的许外行股《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共5章、征求资企45条,意见业突出平等、否允透明等原则,许外行股明确保护外商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征求资企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意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否允并从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方面回应了外商关注的许外行股技术转让等方面内容,而且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征求资企债券等。意见业  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否允《实施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鼓励目录内的相关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可以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如果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在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方面,《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政府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不少外资企业都非常希望能够更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同时外资企业的参与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各地要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工作。”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叶威表示。  《实施条例》还对制定涉及外资企业相关法律的透明度作出规范,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的意见,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  叶威称,这是针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有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时,出台到实施的时间比较短,企业调整准备的时间不足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