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的“单房”,怀孕的运毒者:128篇裁判文书背后的真实缅北(上)

[焦点] 时间:2024-04-29 11:18: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41次
缅北,单房一个异国他乡的恐怖偏远地区,一个原本陌生的孕的运毒词汇,近年来却以一种始料不及的裁判方式,频繁而猛烈地闯入中国民众的文书视野。电诈、背后北上噶腰子、实缅偷渡……形形色色的单房传闻与见诸于媒体的种种报道,让大家对这个与中国相邻的恐怖地区谈之色变。电影《孤注一掷》的孕的运毒热映,更进一步增加了缅北电信诈骗集团的裁判恐怖神秘色彩。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缅北”,文书一共可以发现128篇相关的背后北上裁判文书,案件类型包括偷渡、实缅电信诈骗、单房走私毒品、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等。这128起案件的背后,藏着一个怎样的黑色生态系统?被这个系统裹挟的,是一群什么样的人?在庞大的黑色利益链条下,他们又各自充当着什么角色?

今天,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将秉持权威媒体冷静、理性的专业态度,通过对这些案件以及涉案人命运的记录与分析,避开浮躁与喧嚣,剥去迷雾与伪装,尽力向公众还原一个真实的缅北。

第一部分

数读缅北

记者经过梳理发现,这128篇裁判文书中,涉及诈骗、走私毒品、偷越国境等关键词的共89份,至少涉及221名被告人。

被告人无业占比近40%

这128篇裁判文书中,涉及诈骗、走私毒品、偷越国境等案件的共89份,一共涉及221人,其中男性199人左右,占比超过90%,女性至少17人(部分裁判文书未透露涉案者性别等信息),占比为7.69%。

89份裁判文书中,裁判年份以2021年最多,一共36份;2022年其次,27份;接下来从多到少分别为2020年(9份)、2023年(6份)、2014和2019年(均为3份)、2016年(2份)、2011和2013年以及2018年均为1份。

审判地域分布是:湖南(27)云南(13)四川(6)安徽(5)贵州(4)辽宁(4)江西(4)湖北(3)山西(3)陕西(3)甘肃(3)山东(3)广东(3)浙江(2)福建(2)吉林(1)广西(1)上海(1) 河南(1)。

案由大多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非法拘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具体情况为:偷越国(边)境罪(25起),诈骗罪(12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起)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

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221名被告人中,除去29个文化程度不详者,剩下的192人中,大学本科学历仅1人,大专学历9人,高中学历13人(含1职高),剩下的均为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总数为169人,占比高达88%。

被告人职业:其中无业86人(占比38.9%),占比最高。还有21人不详。

团伙作案更多:89起案件中,一共有52起属于团伙作案,占比为58.4%。由此可见,在涉及缅北诈骗和偷渡方面,团伙作案比例更高。

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详有37起,超过百万元的有21起,占比23.6%。

量刑:裁判文书显示,这些案件中既有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这样的轻判,也有有期徒刑12年这样的重判。前者是被告人贪图“高薪”,通过徒步的方式从中国偷渡到缅甸,后者是被告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还有的被告人涉及贩毒,还被判无期徒刑。

普通诈骗被告人刑期最多十余年

很多民众觉得缅北电信诈骗份子涉及的案件影响恶劣,犯罪分子都“该死”,但上游新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相关案件刑期最高是判无期徒刑,而且还是被告人涉及贩毒的情况。一般普通电信诈骗被告人刑期大多是几年或十余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指出,刑期长短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刑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一般来说,涉案金额越大、犯罪手段越恶劣、犯罪情节越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期就越长。但是,刑期的长短也受到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的限制。如果一个人只构成一个罪名,并且不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最高法定刑就是15年。

2022年3月,梁女士的老同学卓某联系她,说银行卡被冻结,让她拿银行卡帮转货款、取现,后该卡被认定用于收取电信诈骗赃款。法院认为,梁某与卓某为多年友好关系,关系密切,明知卓某只是普通人平时收入不高,仍帮其接收、转账43万元,不符合常理;且公安部门反诈中心曾给梁某打过电话进行提醒,梁某没有理会。最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

付建分析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判处2年的梁某,已经属于较重的判罚。帮信罪认定关键在于对“明知”的认定,只有证明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予以帮助的,才认定构成帮信罪。

在这些裁判文书中,有十多起涉毒案件,案由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王某七为例,她2018年1月被逮捕后,同年1月25日因怀孕准备分娩,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重新被逮捕。最终,王某七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像王某七这种情况,为何可以“延期”判罚?付建表示,怀孕妇女是特殊群体,虽然怀孕者构成了犯罪,但未出生的生命是无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的,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已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法律不会残酷到让一个新生儿在监狱或看守所这类环境出生,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性化。

超八成被告人主动参与电信诈骗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这128篇裁判文书中,涉及关键词为“缅北”“刑事案由”“诈骗”的有46篇裁判文书,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主动参与电信诈骗环节,占比超过80%。

在前往缅北从事诈骗的被告人中,大部分通过偷渡的方式前往,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从事诈骗工作。还有一部分人虽然没有出国,却在国内通过提供银行卡、架设GOIP设备等方式辅助诈骗人员行骗。只有极少数人是轻信所谓的招聘广告,以为前往缅甸能挣大钱,去了才发现要从事诈骗。至于“噶腰子”“杀人”等网传说法,在这128篇裁判文书中并无体现。

涉及三类罪名的案件出现最多

128篇裁判文书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8起),诈骗罪(12起)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

以诈骗罪为例,涉案当事人前往缅北后,通过网络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 然后打着通过“XX金融”投资等名义,诱骗受害人向涉案银行卡转账,骗取高额钱财。至于那些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则是在国内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GOIP网关设备、银行卡、手机卡等,为他人提供帮助以谋取暴利。

女性涉案者平均年龄约32.4岁

涉案的221名被告人中,至少有17名女性,占比为7.69%。其中年龄最小的尚未成年,年龄最大的46岁,平均年龄约32.4岁。

这17名女性中,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的情况较多,她们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接受被骗者的资金,忽悠其投资“鑫圣金业”外汇、“蚂蚁财富”投资理财、注资“新葡京”赌博、提升会员等级等,按过账资金比例(比如0.25%)获得利润。

案号湘1281刑初81号判决书显示,该案同时出现了两名女性涉案者——被告人刘某艳,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人刘某佳,女,199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判决书显示,刘某艳使用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转账366250元;刘某佳在本人支付宝被限制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其堂姐刘某名下的支付宝转账65471元。在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转账的过程中,刘某艳获利5900余元,刘某佳获利4300余元。最终,刘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刘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第二部分

迷失缅北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上述128份裁判文书涉及了大量的罪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非法拘禁;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通过梳理,上游新闻记者发现,这些案件背后的罪名,已经串联起了一条缅北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

在缅北电信诈骗这条“产业链”上,蛇头、诈骗集团、诈骗犯、打手、国内帮手等角色“各司其职”,有的负责以高薪工作为诱饵,忽悠招揽人去缅北从事诈骗活动;有的负责培训新手,让他们在网络上行骗;有的制造赌债,将被害人关在“单房”内严加看管,暴力敲诈勒索;有的在国内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便利,帮助诈骗团伙转账收钱……其中,蛇头属于这条产业链的起点,他们通过偷渡的方式将人带出国境,进而从事电信诈骗活动。128篇裁判文书显示,不少蛇头活跃在中缅边境,有的蛇头共运送偷渡人员200余人。

恐怖的“单房”

一份判决书载明,绰号“黑子”的赵某和“老李”等人,在缅甸纠集其他同伙,专门租赁房屋(俗称“单房”)用来关押被害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签单赌博、贷款、高薪招工等信息将被害人诱骗到境外,通过强制签单赌博、故意制造赌债后将被害人关押到“单房”,由专人轮流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殴打、虐待,并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有人专门购买食材送至“单房”,为这些打手及被害人提供伙食。

他们威胁被害者家属缴纳高额赎金。如向受害人高某的家人索要了人民币16万元赎金、向受害人王某的家人索要了人民币4.28万元赎金、向蔡某的家人索要了人民币6.3万元的赎金。

最终,“黑子”赵某犯绑架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老李”宁某犯绑架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鸳鸯被告人”

128篇裁判文书中有12篇涉及诈骗罪。这些案由中的被告人往往有明确的分工,比如(2022)辽XXXX刑初6XX号判决书提到,被告人被分为聊天行骗组、发卡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财务统计组,分工合作。

涉及女性被告人的共有14篇,不少于17人。外号“美函”的被告人卢某和男友陈某,联手实施诈骗,成为“鸳鸯被告人”。卢某称,2019年4月22日,她与陈某一同偷渡至缅北地区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同年5月17日又偷渡回国。卢某和陈某联手实施诈骗,卢某以微信名“美涵”骗过一个广东河源人,骗了包装费3600元、认证金26000元。不仅骗男子,女性也在被骗名单中,卢某还骗过北京一个女性约2万元,骗过昆明一个男性两三万元,甚至骗了一个残疾人五六千元。

最终,陈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卢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怀孕的运毒者

128篇裁判文书中,有10余起涉及毒品相关的案件,案由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七(女)携带毒品乘坐李某四驾驶的摩托车从缅甸入境至中缅边境,被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王某七裆部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坨及2袋,净重258.79克。

同日,王某七被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1月25日因其怀孕准备分娩,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日被逮捕。判决书显示,王某七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转移涉案资金的黑手

对财务总监来说,应熟知各类法规,以避免企业陷入财务风险,而案号为(2022)皖07XX刑初XX号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叶某作为一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却为犯罪人员转移资金。

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明知转移的资金系非法资金,为赚取佣金,仍以虚拟货币换现金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共计500万元,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最终,叶某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叶某的同案犯共有12名被告人,其中多名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在观察涉及缅北的诈骗案件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群体,就是这些触犯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128篇裁判文书中,约有14篇与帮信罪有关。这些人看似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却为涉案资金的转移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其中一个案例,一名被告人陈某,中专文化,无业,在缅北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浙江网商银行账户用于收款转账,该账户流入流出涉案资金总计超3035万元。

除了犯帮信罪,还有另外一群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这样的裁判文书有18篇,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了,这些人是如何收取以及转账涉案资金的。

案号(2021)湘11XX刑初2XX号的判决书载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邓某,大专学历,湖南祁阳市某镇政府职工,应同案人要求,收购该案其余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收取网络非法资金,然后用微信将钱转至上线指定的帐户即“跑分洗钱”,并约定每转账1万元佣金230元,被告人邓某从下线佣金中抽取一定的差价获利。最终被告人邓某参与协助转移资金超过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该案另一名被告人吴某嵘使用自己名下的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农商行卡、中行卡参与非法转账跑分洗钱,涉案资金流水共计达到了2640万元,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第三部分

逃离缅北

这128篇裁判文书中涉及的221名被告人,根据披露的信息,至少有78人返回了国内,其他人不详。逃离缅北的方式,包括劝返、自逃、缴纳赎金等。上述78人中,有8人是通过缴纳赎金的方式回到国内的,还有部分参与电信诈骗的被告人,根本没有出国。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阳某腾安排蒋某杰、梁某宇、梁某、李某龙、周某缘等五人于9月5日乘飞机到云南省澜沧景迈机场。出机场后,蒋某杰按被告人阳某腾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一的士司机,该司机开车送蒋某杰等五人到达中缅边境的孟连县,再由该司机安排一名孟连当地人带蒋某杰等五人通过边境山道偷渡到缅甸境内的孟平地区。

在孟平,蒋某杰等五人根据被告人阳某腾的安排见到肖某,并由肖某安排在公司内做事,但蒋某杰等五人发现该公司系诈骗犯罪团伙,不愿从事诈骗活动并要求离开返回中国,遭到拒绝。最终,蒋某杰等五人被迫联系家人,分别向犯罪团伙指定账户汇款5万元,才被允许离开孟平回国。

上游新闻记者 金鑫 邹渝 实习生 陆薪宇 部分综合自云南网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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