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普通高空抛物,而是“反社会”杀人案

[探索] 时间:2024-04-27 17:39: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6次
6月22日,反社会28岁女孩小娄(化名)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不普当晚在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通高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空抛但是杀人,这并不是反社会一起普通的高空抛物案,而是不普一起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意极强的通高报复社会案件,值得高度关注和警惕。空抛

11月27日,杀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反社会审理查明,不普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通高产生厌世、空抛仇视社会情绪,杀人所以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案发当晚,周某在万达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8块砖头,致小娄死亡、另一名行人轻微伤。周某到案后甚至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

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张贴着“小心高空落物”标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张贴着“小心高空落物”标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目前,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建议判处其死刑,这是比较罕见的。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案件当中,行为人是因为丧失公德,或者因发泄情绪等目的而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主观上,完全不顾楼下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任”抛物的危害结果发生,而所抛的物品主要是日常用品、生活垃圾等。《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决之前无法直接刑事惩罚高空抛物的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量刑一年以下的轻罪。

但是,周某的抛物行为远比一般意义上的“高空抛物”更恶劣,其主观上就是追求砸死、砸伤人的严重后果,以达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的龌龊目的。在行为上,周某在32楼和大楼天台的高处,扔了8块足以致命的砖头,其社会危害远远不是最高刑只有一年的“高空抛物罪”所能涵盖的。

所以,最终检方起诉时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与放火罪、投毒罪相当的刑事罪名,甚至比杀人罪更严重。因为周某在32楼故意扔砖的行为,已构成对不特定公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并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适用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娄生前的照片。图片来源/家属微博截图

小娄生前的照片。图片来源/家属微博截图

不仅如此,检方还明确建议适用死刑,这也是因为周某主观恶意极大,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周某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所以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警惕的是周某畸形的犯罪动因。周某十几岁时辍学,曾长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费用,事发前他通过移动支付软件大量透支获得资金,乘坐飞机来到长春,甚至在作案之前还花掉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大量透支、“死前挥霍一番”,最后选择用砖头砸向楼下的无辜群众,导致了一名28岁女孩的殒命。这属于典型的“无差别杀人”,作案的对象是随机的,行凶者根本不在乎砖头砸到的是谁,“砸到谁算谁”,“我不能活,就找人垫背”,以达到报复社会、制造恐慌的病态目的。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被告人供述希望砸死人后被判死刑

对于这种极端的反社会犯罪,司法机关必须重拳打击,绝不能留下一丝一毫的姑息空间,以警效尤。对于这种反社会人格,全社会也要提升警戒、防范标准,同时还要编密社会保障、治理、惩戒的制度之网。悲剧已然发生,必须要正视类似“反社会”犯罪的严重危害,本案的恶劣已不能用高空抛物来概括。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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