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受贿审获被告人刘华龙利用担任龙里县委书记,余委原黔南州委常委、元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等职务上的南州便利,为相关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常委常务长刘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州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97万余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刘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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