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租人不如约缴租,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租金应如何计算?

[百科] 时间:2024-05-05 00:02: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02次

原标题:以案说法|承租人不如约缴租,案说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法承租金应如何计算?

近日,租人租金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不约承租人不如约缴租,缴租计算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出租判决承租人按其实际占有租赁物的人提期限计算租金。

2019年7月1日,前收承租人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回租租赁期限24个月。赁物合同履行期间,应何因李某某在2020年4月、案说2020年5月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当月租金,法承出租方于2020年12月23日将出租给李某某的租人租金重型自卸货车收回,未再交付给李某某使用。不约此后,出租方多次催讨租金,李某某一直拖欠未付,出租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某向出租方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拖欠的14期租金264751.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出租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清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出租方于2020年12月23日收回案涉融资租赁车辆,应视为出租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合同。此后李某某不再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出租方无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车辆收回后的租金。故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出租方支付实际占有期限内拖欠的租金。(宋雨轩)

(责任编辑:百科)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