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决定复工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来了

[知识] 时间:2024-04-28 04:46:4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26次

原标题:企业决定复工是企业企业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来了

东方网5月6日消息: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海的决定解答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围绕当前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复工否必复工复产法律推出《虹口法院关于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的须征相关问答》,以问答的工同形式梳理15个相关法律问题并给出指引,以供参考。意涉

1、问题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企业企业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如果企业所面临的决定解答疫情或承受的具体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复工否必复工复产法律且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与企业履行合同障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须征相关则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相应的工同民事责任。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构成的意涉不可抗力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还可主张解除合同。问题在适用不可抗力时有两点应当注意:第一,企业企业一般而言,鉴于款项支付的行为具有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故企业的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通常指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行为。第二,企业应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企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疫情或承受的具体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则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此时,企业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应及时梳理、安排工作,确定能否按约履行合同。对于不能按期履约的情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向合同相对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履约障碍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积极通过协商方式磋商变更履行方式、期限、价款数额等或者终止合同履行。对于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采取变更自身生产经营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复工复产后,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尚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企业应将近期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产品等进行清点,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相对方核查实际经营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及下一步经营计划。如相对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约或者履行成本增加,但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可积极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如相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及时向相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函。

4、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能否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要求减免租金?

答: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

存在转租情形的,由最终承租人享受上述减免租金政策,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延期支付租金等变更合同约定。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答: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6、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7、受疫情影响已被申请破产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对于已进入法院破产审查的债务人企业,尤其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应在人民法院引导和支持下,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破产重整,或者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依法推动产能的挖掘、释放,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

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也可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并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

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答: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9、企业决定复工,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答:企业申请、组织复工复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复工企业应就闭环生产期间的整体方案履行沟通程序,听取工会、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意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将闭环生产期间的各项情况向职工进行说明。劳资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体谅,采取更多的变通方式,平衡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10、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11、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业方原因不能返岗且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工资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虽然复工复产,但部分处于封控区及管控区内的员工仍无法按时返岗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此时,并非员工或企业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员工不能及时返岗及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按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处理。基于“保岗位”“保就业”的出发点,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以安排年休假、调休等方式解决,还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期间按员工正常出勤处理,但与实际出勤有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此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理解为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之日起算一个月。

12、企业复工复产后,对于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劳动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或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14、因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不能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答:企业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企业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答: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进行调整。但需注意的是,该调整应当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此外,由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员工也应理解企业困难,与企业共渡难关。

(包永婷)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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