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官方修法 威权时期遭没收财产将原物返还

[探索] 时间:2024-04-29 07:04: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4次
“行政院会”13日通过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等草案,台官提高赔偿金额。修法威(“行政院”提供)
  中评社台北1月1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权时期遭以及“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草案,没收未来没收财产原则上原物返还,财产无法返还者以金钱赔偿折算,将原同时大幅提高赔偿金额;并增订行政不法的物返确认,且扩大范围。台官  台媒报道,修法威“促转会”说,权时期遭现行促转条例规定应平复“国家”不法,没收只限于司法不法判决,财产因此修正促转条例第6条,将原将平复“国家”不法行为的物返范围扩大,把公告立法撤销的台官司法不法范围扩及检察官、军事检察官所为的不法处分,且增订行政不法的确认。  另外,为让公告撤销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属的权利回复有明确法源依据,这次也拟具“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草案。  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重点包含:一、提高赔偿金额,将死亡赔偿金额自新台币600万元提高至1200万元;人身自由的基数制从旧制每基数10万元,提高至每基数12万元至17万元;赔偿金额上限从590万元提高至1139万元。  第二,为差额请求权。过去已依法受领赔偿金、补偿金的被害者或家属,先依本条例计算新赔偿金,并扣除过去受领的金额。若有差额,再给付该差额,藉以保障过往申请当事人或家属的权益,避免双重受偿。  第三,将首次进行整体的没收财产权利回复,公有财产如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形,或是第三人曾参与“国家”不法行为而不当取得财产时,返还予人民。  若非以上情形,“促转会”表示,政府则以金钱赔偿为之,赔偿金额是将各项财产,分别用相当于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土地)、重建价格(建物)或现值(动产)来计算价值总额,再进行比例调整。根据草案规范,威权统治时期是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的时期。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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