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娱乐] 时间:2024-05-07 13:48:1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57次
7月28日,最高制将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物方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业不验证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得强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人脸用“刷脸”代替“刷卡”。识别有意见认为,出入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最高制将作身份信息相绑定,法物方式而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业不验证可能给个人隐私造成损害。得强

郭锋表示,人脸调研中发现,识别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出入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此,《规定》第十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规定》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就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了全面保护。”郭锋说。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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