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娱乐] 时间:2024-04-28 00:32: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84次

原标题: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 2021-01-06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新华关注·各地

上海金融法院4日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适用实际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金融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法院费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该案中,民法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1.88%,典首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案宣2017年9月,判贷披露田某、款机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义务约定田某、向消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利率贷款期限8年。上海适用实际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金融平均年利率为11.88%。法院费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民法《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还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了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兰天鸣)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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