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热点] 时间:2024-05-02 16:43: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51次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维权)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浙江内容真实、准确、步森完整,服饰没有虚假记载、股份公司关于告知公告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限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事先书“本公司”、行政“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处罚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步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服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股份公司关于告知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3年6月30日,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收到事先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张优先生: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王春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3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披露了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枫桥分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其解冻的进展事项。

  公司2023年6月29日获悉,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已全部解除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解冻的情况

  公司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核查确认,获悉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的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已全部解除冻结,本次解冻金额为480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后,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均已全部解除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0,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有积极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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