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家庭和睦 邻里融洽

[百科] 时间:2024-04-30 11:59: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4次

  中新网5月27日电 在27日举行的民政睦邻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介绍,部近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期出洽明确要求寄养家庭的台家庭寄庭和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养评邻里关系融洽,估标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民政睦邻人数不应超过2人等。

资料图:山西太原,部近寄养的期出洽儿童。 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民政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台家庭寄庭和意见》。会上有记者问:我们了解到民政部近期出台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养评能够介绍一下这个标准的估标原因和主要内容。

  赵泳介绍,民政睦邻民政部门在不断推进收养工作的部近同时,也在积极的期出洽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这几年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家庭寄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因此,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目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在民政部被寄养儿童和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赵泳指出,《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寄养家庭的有关条件,看他们是不是符合,能不能落实相关责任。这里面主要有这么几条:第一条,申请寄养家庭的成员应该不患有影响儿童成长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其他疾病;第二条,家庭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第三条,要求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第四条,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并且家庭没有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这样能够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有几种情形:第一种,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第二种,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第三种,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第四种,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第五种,在申请或 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第六种,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有这六种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和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 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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