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源一男童游泳馆溺亡无人施救,律师:游泳馆和监护人应共同担责

[焦点] 时间:2024-04-29 18:21: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09次
10月8日,川盐一段“男童游泳池挣扎一分钟溺亡”的源男泳馆游泳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监控视频显示,童游一名男童不慎脱离游泳圈,溺亡在水中挣扎一分钟后沉入水中未被察觉,无人直到数分钟后才被旁边男子救起。施救遗憾的律师是,男童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馆和共同

9日下午,监护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从四川盐源县有关部门获悉,担责目前已关停涉事游泳馆,川盐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源男泳馆游泳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童游

据媒体报道,溺亡涉事游泳馆工作人员称,无人男孩当天是由一个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事发当时,“救生员有事离开了一下。”

谁该为此担责?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此次事件中,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男童的监护人也没能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两者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至于馆内其他人员无法定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男童沉入水底。监控视频截图

男童沉入水底。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显示,男童溺亡事件发生在10月1日14时20分许。当时,男童抱着游泳圈翻身后,双手脱离游泳圈,之后在水中不停地挣扎。14时22分,男童慢慢沉入水底,没有了动静。彼时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内,但均未发现这一异常。

直至14时28分许,男童被站在一旁的男子捞起并推往岸边浅水区,有几名儿童凑近查看;14时30分许,游泳馆角落一名成年男子疑发现异常后,将男童抱到岸上,十多秒后,有女子按压男孩心脏对其抢救。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报道,该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称,“救生员当时有事离开了一下”;发现男孩溺水后,游泳馆的专业救生员和现场一名医生对其进行了施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男孩是由一个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具体是谁不知道,“他们好像是组织了活动,来了一群人,还订了餐食在这里用餐。”

盐源县相关部门通报。魅力盐源

盐源县相关部门通报。魅力盐源

9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致电该游泳馆经营者电话,截至发稿未能接通。盐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表示,官方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待通报。

由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通报显示,10月1日,该县一游泳馆内1名儿童溺水身亡。事发后,盐源县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已关停涉事游泳馆,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男童溺亡视频在网络曝光后,网友无不为之痛心。那么谁应该为此事件负责呢?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

林小明表示,此次四川盐源游泳馆发生的儿童溺亡悲剧,暴露了相关场馆安全管理的缺失。审视整个事发过程可以发现,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孩童的监护人同样也未保持足够的警惕,没能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

林小明称,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整个溺亡事件看,游泳馆救生员在事发时未在现场履行职责,也即该游泳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此次溺亡事件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游泳馆员工或雇佣人员,救生员未尽责引发的后果,该疏忽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中出现的,应当由游泳馆承担相应后果。”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林小明称,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到游泳馆且未要求孩童在浅水区或儿童区游玩,那么其疏于照顾的行为对溺亡后果具有相应责任;倘若该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带至游泳馆,则该成年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具有了照看救护义务;溺亡后果发生后,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该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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